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经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废止
2022-10-01
2025-12-29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8-2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4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评价分析,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定项目后评价项目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后评价,也可以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印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在国家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技术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的项目;

(四)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九条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以采取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行业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后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时间要求,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章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平衡方案调整、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对项目后评价中反馈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后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