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8-18
2025-08-18
证监会发布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18   
 

  截至目前,除暴风集团等3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847家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已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74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否定意见1家、无法表示意见45保留意见126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2家。

  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117家公司已披露年报,*ST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披露年报。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9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年报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对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等分类不恰当,收入确认时点、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资产负债流动性和现金流量列报不正确,重大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等。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引导市场关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和相关风险,传递监管理念。二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四是重点关注新准则、新业态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加强技术指导。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019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 3,847 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主板 1,987 家(包括 B 17 家),中小板 955 家,创业板 805 家,科创板 100 家。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 274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 1 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45 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126 家被出具保留意见,102 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另外,暴风集团、神雾退 2 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ST 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9 30 日前披露年报。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 924 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质量较好。2019 年全体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A+H 股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新旧准则过渡平稳;市场对共性、典型问题的会计处理口径趋于一致。同时,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披露情况及影响

新冠疫情对上市公司 2019 年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我会前期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 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共有 118 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年报。截至目前,已有 117 家公司披露年报,*ST 凯迪申请延期至 2020 9 30 日之前披露年报。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疫情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开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位于疫情相较严重的地区或国家,因疫情管控导致复工返岗及人员流动受到较大限制;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人员受限,因疫情管控无法到现场执行重要审计程序及检查重要资料;三是部分上市公司客户、供应商分散于全国各地及境外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完成函证、现场访谈等审计程序;四是个别上市公司 2019 年更换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首次审计项目,工作量较大,疫情导致工作时间延长;五是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无法及时完成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显著升高。已披露年报的 117 家公司中,有 7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 1 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25 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8 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 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具体分析来看, 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因疫情影响导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有 9 家,其中 5 家上市公司因重要组成部分在境外,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 2 家公司分别因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境外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有 1家公司因疫情及其他影响,审计意见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有1 家公司因预计负债、应付利息转回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等因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疫情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 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有 52 家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新冠 疫情有关的信息,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表现如下:一是部分行业受到疫情冲击较大,例如文化旅游产业,国内景区运营及出境游业务均暂停,行业一季度经营业绩受到明显冲击,预计中短期内将较为低迷;再如交通运输行业,受疫情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影响,通行费收入下降较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流动性情况受到影响。因公司历经不同程度的暂停营业、停止施工等影响,公司短期现金流入下降,导致债券兑付、银行借款偿还存在不确定性。除此之外,部分行业在疫情期间逆势成长,例如部分互联网教育行业的上市公司,因疫情的隔离效应,在线教育的渗透率和需求大幅提升。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收入确认、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商誉减值、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以及列报与披露等方面。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2019 A 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由 “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新的分类标准充分考虑金融工具特点,同时与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相结合;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此外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总体而言,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转换较为平稳,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影响不显著。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掌握和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但在执行中仍存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合理,计量、减值和列报不正确、衔接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等问题。

1.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

1)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投资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此处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发行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金融资产,如可赎回私募基金投资、对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等,错误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重分类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仅在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可以进行重分类。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分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

2.金融资产计量相关问题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 2019 1 1 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将其持有的部分被投资方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之后通过分步购买股权实施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该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将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未转入转入购买日当期的留存收益。

2)未恰当确认及核算远期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在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签订以固定价格购入被投资单位股权的远期合同,但未将该远期合同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也未对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应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当期实际购入股权时,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将股权购买价款与结算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金融工具减值相关问题

1)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减值方法和减值参数,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新评估。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 在下列问题:一是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未做任何调整,计量使用的参数与原金融工具准则也基本相同,未能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二是对于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未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三是针对金额重大的对外财务担保合同,未计提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2)未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其他除购买或源生时 已发生信用减值之外的金融资产,应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运用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模型:一是个别上市公司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划分不正确,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笼统地将信用减值都划分为第一阶段;二是个别上市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不含重大融资成分,但未运用简化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仅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简化模型,但对按信用风险组合特征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运用三阶段减值

模型;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应收款未按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而是错误地运用了简化模型。

4.金融工具列报相关问题

1)未正确对可转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初始确认时未分摊交易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初始确认时,未将交易费用分摊至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而是全部计入负债成分的摊余成本中,导致实际利率计算不准确。

二是可转债转股时的会计处理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转换时不产生损益。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时,将当期已经计提的可转债利息冲减了财务费用,未将可转债在转股前的实际摊余成本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从而错误确认转换损益。

2)未正确确认向少数股东签发的看跌期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收购子公司时,对少数股东签出了看跌期权,约定未来以固定价格收购该子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并调整了商誉金额。从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全额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股权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3)错误地对分类为权益的利息非累积型永续债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方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利息非累积型永续债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自发行日起错误的按日计提利息并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余额,而不是在股利分配日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4)金融工具利息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中包含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例如货币资金、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而是错误地计入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并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进行列报。

5)财务担保损失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照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包括财务担保合同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的信用损失等。年报分析发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部分上市公司将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错误地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未计入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5.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披露问题

1)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执行日衔接信息披露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用表格形式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的原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根据新准则确定的新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以及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包括重分类和重新计量的影响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影响,主要包括:一是在首次执行日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中,错误将当日处置子公司所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减少披露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二是未披露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节到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时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影响;三是在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影响和调节表时,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包括漏填各种财务数据等。

2)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名义进行其他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   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对于其他除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外的会计政策变更,除特别说明外,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比较数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借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名义进行其他调整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对部分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按照是否可提前支取、意图是否为持有至到期等标准,重新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作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调增了 2019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且未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导致 2019 年经营活 动现金流入的金额大幅增加。二是对因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的、列报于存货的“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补充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三是改变资产的流动性或科目属性,例如将理财产品从流动资产重新划分至非流动资产,或将其他应收款重分类至应收账款。前述情形不属于因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上市公司应恰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前期差错更正,若为会计政策变更或前期差错 更正,应当考虑对比较数据的影响并相应进行追溯调整和披露。

(二)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于租赁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新租赁准则实施对 A+H 上市公司的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 20%,调整净资产的金额占 2018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但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租赁准则理解不到位的问题。

1.承租人错误地核算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仍列报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未重分类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2.未正确计量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 准则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而未自租赁期开始日即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3.未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披露衔接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相关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等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未披露首次执行日确认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亦未披露上年末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的差额。

4.未恰当核算融资租赁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将融资租赁手续费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三)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1.未正确处理质量原因导致的销售扣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一般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或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销售扣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未按照准则的规定调减相关期间销售收入。

2.未正确核算从供应商收到的返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从供应商取得的按照存货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结算的返利等确认为收入。上述情况下,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3.对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时,直接将原计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合同负债,而未扣除其中包含的增值税金额。

(四)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1.未正确认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是否形成企业合并,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对孙公司直接增资,增资完成后孙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事项并未导致合并财务报告报告主体的变化,未形成企业合并事项,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交易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并披露。

2.未恰当确认企业合并中的无形资产和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以公允价值确认所 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将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当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未以公允价值确认被购买方的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等,而是将合并成本高于被购买方其他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导致无形资产和商誉的确认金额存在错误。

3.购买日后错误调整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自购买日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购买日后错误地调整合并成本,将购买日起 12 个月后收到的并购退税款调减合并成本,并错误地调减当期合并报表商誉金额。

4.未正确确认业绩补偿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同样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核算,即终止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或有对价金融资产,并相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确认业绩补偿款:一是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应收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应收款;二是个别上市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业绩未达标,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业绩承诺人将该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少数股权的取得成本(零元)与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未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未正确对或有对价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发行方原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类为金融负债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在 2018年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可确定应收回股份数量且预计很可能收回。上市公司将该或有对价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至 2019 年实际结算日,在2019 年确认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市公司在 2018 年能够 确定应收回的自身股份具体数量时,其持有的或有对价资产不 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而是满足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并以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应再确认持有自身权益工具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五)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问题

1.对控制的判断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例如其承担的风险水平和享有的可变回报是否与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者存在显著差别等。反之,不应仅通过暂时获取或授予其他股东表决权/投票权、修改公司章程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

1)结构化主体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承担了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差额补足义务或回购义务,以保证其他投资者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和预期回报。但是,上市公司仅基于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或者仅基于其未在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席位,就认为对该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被投资单位的分红受到限制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下属的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该单位的经费收益只能用于规定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 红,上市公司因此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虽然不得用于向股东分红,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无法获取经济利益,上市公司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通过该被投资单位提升上市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拓宽合作渠道等)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上市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相关活动的决定权,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可变回报,上市公司应将该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2.未正确识别及核算权益性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母公司处置或追加对子公司投资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将支付或取得的价款与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相应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购买日之后发生的不丧失控制权的持股比例变化,不应调整商誉金额。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正确识别及核算权益性交易:一是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在对该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错误地按股权处置比例结转了商誉及其减值准备。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应调整商誉金额,而在计算享有的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时应包含商誉;二是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股权收购并对标的公司形成控制,收购后少数股东减资,使得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未将收购后持股比例的被动增加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而是连同股权收购的交易一并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导致商誉确认金额有误。

3.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 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当期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是以视同一直对被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金额计量丧失控制权日的长期股权投资。

4.未充分披露与合并报表相关的重大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等。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持股比例仅为 50%或低于 50%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未披露对这些被投资方的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是否有所不同,也未披露判断能够控制这些被投资方从而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相关依据。

(六)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其合营企业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与其他合营方协议约定在一段固定期限内,无论合营企业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均获得固定回报,上市公司据此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从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个别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另有个别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上市某公司 15%股权并向其委派了董事,该董事于报告期末辞任董事职务,对此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说明董事辞任对股权投资“重大影响”判断的影响,直接将该部分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关投资收益。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2.未正确抵销与联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之间发生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按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对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予以抵销。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向联营企业购买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构成业务。上市公司在对该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错误地将联营企业因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按持股比例予以抵销,同时错误地抵减了购买该子公司形成的商誉。

3.未正确计量权益法下超额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确认联营企业的净亏损时,错误地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为负数。

(七)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1.商誉减值问题

1)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商誉相关的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发生了因企业重组等原因导致报告结构发生变更,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通常不应改变其分摊结果。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事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商誉分摊至资产组的构成,导致不同会计期间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的范围与收购时范围不同。股权收购时,其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为全部股权价值,评估范围包括被收购方和子公司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而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却未将收购时存在的子公司及前述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等纳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评估范围,导致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2)未正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合并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或未按照购买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3)未充分确认商誉及资产组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仅将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减值损失,对于未抵减完的部分,未按照前述要求在其他各项资产中继续进行分摊。

2.其他非金融资产减值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检查,结合内外部信息综合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应当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减值损失。企业持有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一是个别上市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业务早已处于停产滞销状态,但以前年度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决定关闭并退出该业务,对相关存货、生产设备及专利权等进行变卖,将处置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业务停产滞销表明相关资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损失跨期确认。二是个别上市公司持有部分商品房、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所在楼盘已长时间处于停工、业主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后续事宜状态,且房产开发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已出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情形,上市公司仍未根据房产所处状态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三是个别上市公司的在建工程由于资金短缺未能投产,项目建设主体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但仍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八)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

1.未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未充分考虑未来期间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近几年连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上市公司直接以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作为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未充分考虑未来期间是否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错误地对商誉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商誉初始确认时无需确认因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商誉减值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变动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因此商誉减值时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就计提的商誉减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未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商誉的初始确认;(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一是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是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个别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高于成本,即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属于所得税准则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新的无形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未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公司对分摊至所取得资产的购买成本高于计税基础的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子公司不构成业务,该交易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因此该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四是个别上市公司实施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错误地将商誉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九)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1.未恰当选择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处置股权交易中,若需要对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企业应当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即估计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该股权的价格。若处置股权的评估基准日与剩余股权估值的计量日时间差异较小,在此期间亦未发生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并且处置股权和剩余股权的估值均不存在控制权溢价影响时,企业应在采用与处置股权(即当前市场情况下的有序交易)相同的评估方法基础上计算被投资单位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处置非上市联营企业部分股权,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对剩余股权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所处置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 定价依据,而计量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却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二者评估方法不同且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未恰当选择与所处置股权相同的估值技术确定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

2.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企业使用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整,且该调整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是重要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第三层次。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公允价 值的层次: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法的估值技术计量,相关输入值包括市净率、流动性折价等,但将其划分为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流动性折价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使用该流动性折价对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调整,如果该调整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影响,则公

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被划入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以按照第三方估值报告估计公允价值为由,将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二层次。企业使用了第三方报价机构提供的估值,应当了解估值服务中应用到的输入值,并根据该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层次,而不是简单作为第二层次。

(十)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未正确处理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发放的现金股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 权激励安排中,现金股利可撤销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其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冲减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负债和库存股;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分配给其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相关的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对分配的可撤销现金股利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限制性

股票未来是否能够解锁的估计,与等待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不一致,仅将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冲减了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而未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亦未冲减库存股。

2.未恰当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 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判断某一事项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是否已经存在,若存在,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企业发生的期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期后非调整事项,不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恰当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一是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例如以谨慎性为由,在商誉、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测试时考虑了疫情的影响,计提了大额减值损失,或者以疫情影响结算进度等为由,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冲回 2019 年底已确认的收入。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终止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属于非调整事项,不应对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因购买日后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原已确认的应收过渡期损失从其他应收款调整至商誉。因纠纷属于购买日后新发生的情况,应考虑其他应收款是否发生减值,不应调整商誉金额。

3.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是指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重要区别在于前期报表编制及批准报出时,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运用了当时预期能够取得的所有可靠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是个别上市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更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相同的交易事项因适用新准则改变其确认和计量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首次执行日影响数应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因与业绩承诺人就被购买方的业绩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对业绩补偿金额进行可靠估计,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取得仲裁结果后,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将相关补偿金额计入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除非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未能合理运用或错误运用前期报表编报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业绩补偿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就大额应收账款提起诉讼,先后经历诉讼被驳回、上诉被驳回等法院初步裁定。上诉期间债务人多次因债务偿还问题被起诉、已出现还款困难等情形,但公司未在各会计期间合理判断回款风险并及时、足额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而是在 2019 年最终收到法院判决后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一次性调整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未能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

(十一)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

一是当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将被合并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二是在报告期内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上市公司将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是未将本年度确认的较大金额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未将处置理财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未解释原因;

六是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错误列示为非经常性损失;

七是未将处置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处置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八是计划关停亏损子公司,错误地将关停之前对子公司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清算费用列报为营业外支出,并计入非经常性损失;

九是未将投资收益中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十是未将不符合“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要求的政府补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例如稳岗补贴、当地开发区管委会

给予的为期三年且后续视园区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期限的运营补贴;

十一是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未考虑所得税影响等。

(十二)列报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遵循与财务报表 列报相关的准则规定,正确列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充分披露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存在列报不规范、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仅以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处置投资为由,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至其他流动资产。在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不应仅凭处置意图就将股权投资划分为流动资产。

2.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类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正确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 动负债:一是将附投资人回售选择权、且投资人有权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行使该回售选择权的应付债券列示为非流动负债;二是将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需赔偿违约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三是将因一审判决应承担诉讼赔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权自主地将相关负债的清偿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列报为流动负债。

3.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个别上市公司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递交了登记材料,并缴纳首期款。该情形下,合营企业股权的出售极可能将在一年内发生,但上市公司未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且未说明相关理由。二是个别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永久性关闭了其主要子公司的业务,该子公司的业务代表了公司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以及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并因此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上市公司未将该子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在当期和比较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三是个别上市公司期后公告将在 2020 12 31 日前逐步关停部分亏损子公司,但在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将相关子公司的亏损金额列报为终止经营净利润,而非在其停止使用之后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4.债务重组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错误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另有个别上市公司将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错误计入其他收益。

5.每股收益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可转债是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应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后相应计算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披露稀释每股收益时未按准则规定考虑发行可转债的影响。

6.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 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包含在其他货币资金中的 3 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受限资金,在到期之前通常不能随时支取,也不满足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二是上市公司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匹配,例如上市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 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将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支付融 资租赁款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对于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将采购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结算及保证金的收付,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六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七是将发行股份向母公司购买业务相关的过渡期现金补偿支出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八是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全部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恰当区分处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九是将收到的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补偿款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7.其他披露问题

除上述提及的问题之外,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对报告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包含金额重大的“其他”项,但未披露产生该项损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相关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中包含“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且金额重大,但在年报中未详细披露调整原因等相关信息;个别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大额商誉,但未披露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等相关信息。此外,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低级错误,或者无法勾稽、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示资本市场主体在 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引导上市公司准确把握监管要求,切实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整理汇总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提交上市公司监管部、证券交易所、有关证监局等一线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和检查,在此基础上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并按有关监管安排进行处理。

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在一线监管中发现的会计问题,分片区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确保系统内各单位对监管规则的一致理解与严 格落实,提升监管公信力。

四是对于会计准则规定不明确或仅有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考虑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同时注重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持续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指导实践,以案说法,将企业会计准则转化为资本市场可执行的财务信息披露标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理解和运用准则的能力。

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关注并深入研究新收入、新金融工具、新租赁准则等方面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新交易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适时开展调研,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