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应用程序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