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3〕227号
关于雕塑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雕塑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雕塑产品,除接受委托制作并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镌刻劳务制作的雕塑外,均属有形动产,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苏国税函〔2003〕227号
关于雕塑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雕塑产品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雕塑产品,除接受委托制作并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镌刻劳务制作的雕塑外,均属有形动产,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