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1ng00nzjz5tz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发布时间:2004-06-25  来源: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
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增值税    防伪税控   认定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