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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2024-03-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自治区会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新财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 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推动财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家库管理办法》(新财规〔2024〕1号),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3.能够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可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并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4.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自治区及以上知名专家或在某个领域有特殊专长的,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行政事业类、企业类专家应取得会计及其相关专业或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经济高级职称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行政事业类专家,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政策水平高,有承担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会计、经济专业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的经验;
  (2)企业类专家,具备丰富的会计、财政经济、金融专业相关工作和管理经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对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2.学术(科研)类专家,应具有会计或经济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科研能力强,在专业领域有研究特长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3.中介机构类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专业领域权威证书,从事会计、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
  4.其他类专家,长期从事会计、经济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专业人士。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入选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并评为优秀学员、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自治区高端会计人才(或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的人才可优先入选会计专家库。
  (三)直接入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及相关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财政部选聘的会计咨询专家;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毕业学员。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登录“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专家库”管理模块中,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职称、学历或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扫描件,以及专家胜任能力证明材料,将系统生成的《自治区会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
  2022年已入库的自治区会计专家库专家需登录平台,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单位推荐。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把关,并填写审核意见。主管单位(部门)人事部门在《自治区会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扫描后由申报人上传至平台,提交审核。
  (三)评选审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据入库条件组织选拔,择优选取。
  (四)对外公示。拟入库人员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吸纳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正式纳入自治区会计专家库。
  三、申报要求
  (一)认真申报填写。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相关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申请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的,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受理。
  (二)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口,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请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入库人选政治过硬。
  (三)强化监督管理。公开选聘专家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导下开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申报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按时上报材料
  申报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4月3日;
  评选审定:2024年4月上旬。
  联 系 人:段志强、阿娜尔·胡拜都拉
  联系电话:2359401、2359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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