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4-04-17
2024-04-17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苏质贷”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9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苏质贷”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小型、微型质量信誉企业质量创新工作的金融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决定实施“苏质贷”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获得专项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当年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少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于续贷、展期、逾期贷款,自续贷、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银行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及贴息资金余额,分期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按月或按季结算实际贴息资金。实施免申即享机制,银行在发放贴息贷款时,应与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省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并在收息时从省财政厅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企业一次申请贷款额度多次放款的,只对第一次放款给予贴息。

  (三)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年度相关专项资金预算。2024年“苏质贷”贴息专项资金预算5000万元,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贴息申请。“苏质贷”专项贷款合作银行的江苏省行于每月末,对当月新增发放的“苏质贷”专项贷款中符合贴息规定的贷款,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贷款贴息额,填报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对当月到期贷款,计算应当结算的贷款贴息金额,填报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明细表,书面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附贷款合同(或放款凭证)、结息凭证等申请材料。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的合作银行也可按季申请。

  (二)材料初审与审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银行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三)提出贴息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审核结果,提出贴息资金拨付计划建议,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集体研究,并向社会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向省财政申请下达贴息资金。

  (四)审批与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贴息计划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负面清单。专项贷款贴息资金仅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偿还专款贷款利息。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专项贷款贴息: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二)健全协同机制。贷款银行应当落实审贷责任,制定相关贴息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信贷审批流程,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贷款审批发放,强化贷后管理,建立贴息工作台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快速精准惠企。贷款银行应及时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贴息贷款发放信息,对于贷款提前还款、发生逾期和正常结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服务平台贷款信息。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银行报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要求筛选把关,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特别是不得出现报送禁止类项目、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获取的贴息资金,由银行负责追偿。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好项目审核关,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获得贴息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行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贴息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申报“苏质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助推我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税 屋附件:

  1.“苏质贷”贴息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

  2.“苏质贷”贴息专项资金结算明细表

  3.“苏质贷”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