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4-17
2025-04-17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年修改)
证监会公告〔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3-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三条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对于公司因未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更正。如果公司未恰当更正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段代替非无保留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

第五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二)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六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二)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第七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错报或者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进一步说明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释性说明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向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董事会及注册会计师依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出的相关专项说明。

第九条 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时间及时消除相关事项影响,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