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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5-04-07
2025-04-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及省财政厅会计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原则,以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申报会计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热爱会计工作,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十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师条件
  第十三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丰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验,能解决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检查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主审(主管)人员。
  (3)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取得较好成效。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4)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分析、可持续发展建设、税务筹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执行的会计财务法规制度、办法、标准、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6)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果2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3项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业务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主持一个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和经营决策管理,或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决策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
  (2)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累计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累计15年以上且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或担任上述服务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累计20年以上。
  (3)任高级会计师以来主持(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累计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鉴推广价值。
  2.任高级会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改革,取得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实施效果。
  (2)主持承担单位财务管理与制度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建立健全工作,形成系统报告或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单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4)主持内部审计、会计监督、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成效显著。
  (5)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会计及相关创新实践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主持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取得业内公认显著业绩。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成效显著。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市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参与制订省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成效显著。
  (9)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2)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③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5项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七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申报评审时会员关系隶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且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3.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在有效期内)或符合本条第1点规定,任现职期间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突出的,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正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从事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1)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个人或集体项目负责人。
  (3)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学员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鼓励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依照本标准条件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及相关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工作。
  2.学历(学位),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复杂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具有不确定性、处理相对困难复杂、需要更多思考和解决方案的业务问题。
  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其中:事业单位规模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标准划分。如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5.会计及相关部门,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部门。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特别说明除外。
  7.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专业服务。
  8.主持人(负责人),指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中位列第1名。主审(主管)人员等同主持人(负责人)。
  9.参与,指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中位列前3名。
  10.经济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
  11.社会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与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视同省级研究课题。
  13.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指章程中载明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对口的中央部委的会计及与会计相关的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等。
  14.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指定期出版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15.专业论文,指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或申报职称时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申报人为第一(独立)作者,且在财政部会计司或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财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关司(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17.专(译)著,指在国内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专业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造性,且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学术出版物。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18.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创新实践活动成果。
  19.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20.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重要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21.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2.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由中央有关部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以及粤港澳会计专业团体联合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且集中培训时间60天以上的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6年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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