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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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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24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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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点击正文.pdf

附件3、4、5.xlsx

附件6、7.docx

附件8 基层联系方式20250225.xlsx

 

定管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0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

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 业 可 通 过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http://www.jsctaa.com/col/col52/index.html)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网上申报

注册登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地方汇总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 “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025年度)”对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在“高企工作网”上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新建的“江苏数字科技平台”(https://www.jsszkj.com.cn)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传输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徐 华 电话:025-83303526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 青 电话:025-5852883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汪 雯、任海玲 电话:025-85485971

各地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6房间)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推荐函(模板)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建议企业提供专项说明。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附件2

关于推荐报送XX市(区、县)2025年度第X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5〕X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组织X家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一是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认真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存在与申报材料不一致、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现经营异常等情况;二是科技部门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X家企业提交的X项知识产权进行了认真审核,均真实有效(注:如均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此项可省略);三是科技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四是财政、税务部门对为企业出具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审核,均符合《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五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了对比;六是经询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均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推荐上述X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请予支持。

附:1.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2025年第X批)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2025年第X批)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2025年第X批)

 

XX科技部门 XX财政部门 XX税务部门(公章)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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