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河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冀评协〔2024〕16号)有关规定,省资产评估协(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开展2025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河北省财政厅备案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应当参加综合评价,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有关要求
(一)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安排专人牵头负责,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工作。据实填写《2025年河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自评表》(见附件),根据自评表中的要求梳理准备相关佐证材料。评估机构要确保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交信息失实的,将取消评估机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省评协网站进行通报批评。
(二)6月20日前,评估机构将自评表及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前后顺序编制目录)逐页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评协。
联系人:陈玉 李秋岩
联系电话:0311-66650531、66650510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省财政厅南院省评协秘书处收
附件:2025年河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表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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