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牛羊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羊皮指生牛羊皮,包括干制、盐干和盐湿牛羊皮。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场所布局合理,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满足生产、加工和储存要求,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包括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没有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和储存。
(五)经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智方)注册批准,并由智方实施日常监管。
(六)由智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经中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智利没有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如果智利发生上述疾病,智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羊皮,并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
2.牛羊皮加工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农场、屠宰厂及加工厂和以上述场所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动物炭疽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在智利出生、饲养,并处于智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2.没有因发生口蹄疫、炭疽等可以通过牛羊皮传播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3.经智方官方兽医或认可兽医进行宰前检查,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三)产品来源的动物屠宰厂要求。
1.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有满足宰前和宰后检疫、牛羊皮存放的设施设备,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2.具有规范的动物屠宰、牛羊皮处理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没有与其他动物同流水线屠宰,屠宰过程符合WOAH的有关动物福利规定。
3.建立了包括动物进厂和屠宰、牛羊皮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4.经智方批准,并由智方实施日常监管。
(四)加工要求。
1.在20℃或以上温度下至少干燥42天,或
2.用含2%碳酸钠的海盐腌制至少7天,或
3.至少14天的盐湿或盐干处理,或
4.用含2%氯化钠和2%硼酸的干盐进行盐湿处理至少10天。
加工工艺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
五、包装要求
输华牛羊皮应使用干净、整洁的包装,包装和集装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输华牛羊皮不得带有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和有害杂草、杂草种子。
(二)集装箱使用前应在智方监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集装箱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等材料进行防渗。
(四)牛羊皮在集装箱内应分垛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渗漏。
(五)智方负责或监督对集装箱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牛羊皮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交叉污染和滋生蝇蛆。
采用盐湿方式处理的牛羊皮,需在处理后再自然晾晒至少7天,以避免运输期间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智方负责对智利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智利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