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意见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年6月13日
附件1:《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pdf
附件2:《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修订说明.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工作,提升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从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协调发展、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协会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第五条 负责专项评价数据报送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评价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协调发展、参与社会公益、所获表彰奖励等四项。
第七条 证券公司服务乡村振兴包括“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脱贫县数量、服务脱贫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数量、服务脱贫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项目数量、通过其他方式服务脱贫县企业直接融资总额。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服务协调发展包括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情况、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标情况、地方政府债券中标情况、接收少数民族应届大学毕业生情况。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参与社会公益包括公益性投入情况、参与证券行业促进乡村振兴公益行动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情况、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情况。
第十条 证券公司所获表彰奖励包括社会责任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依托协会数据报送系统,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建立专项评价信息报送平台,实现数据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要求,通过协会数据报送系统填报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统计计算、复核反馈等,并将有关数据向行业公示。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要求将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供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填报的社会责任相关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根据《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并计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予以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
序号 |
评价指标 |
统计口径 |
计分标准 |
分值权重 |
|
|
|
报协会发布的结对帮扶且为持续帮扶状态的脱贫县数量。 |
|
|
|
|
|
持续帮扶状态是指结对帮扶后,在帮扶县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
|
|
|
1 |
“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脱贫县数量 |
智力,在十项帮扶领域中至少开展三项领域的实质性帮扶行动。脱贫县包括脱贫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以加盖公司公章的“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落实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 |
0.1 分/个,最高 0.5 分(未开展持续帮扶的,不予加分) |
|
|
|
|
为准。 |
|
|
|
|
|
【具体要求见附表说明】 |
|
|
|
|
|
主承销注册地在脱贫县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数量。 |
|
|
服务乡村振兴 |
2 |
服务脱贫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数量 |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时间以上市日为准。 若某个项目由 N 家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则按 1/N 计算每家证券公 |
0.5 分/个 |
最高 1 分 |
|
|
|
司的得分。 |
|
|
|
3 |
服务脱贫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项目数量 |
推荐注册地在脱贫县的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项目数量。 完成时间以挂牌日为准。 |
0.1 分/个,最高 0.3 分 |
|
|
4 |
通过其他方式服务脱贫县企业直接融资总额 |
(1) 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服务注册地在脱贫县的上市公司融资金额; (2)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融资方式,服务注册地在脱贫县的企业融资金额; |
1-10 名,0.5 分 11-20 名,0.4 分 21-50 名,0.3 分 |
|
|
|
|
(3)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
|
|
|
等方式,服务注册地在脱贫县的企业融资金额; |
||||||
(4)通过公司债券(含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 |
||||||
券、可交换债券、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资产重组、PPP 项目、基 |
||||||
础设施公募 REITs、私募股权、产业基金等方式,服务注册地在脱贫 |
||||||
县的企业融资金额。 |
||||||
若某个项目由 N 家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或担任财务顾问,则每家证 |
||||||
券公司的承销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若合同无约定,则按实际承销金 |
||||||
额计;若实际金额难以确定的,则按联主家数平均额计。 |
||||||
完成时间以融资资金到账日为准。 |
||||||
|
|
|
参与区域协调发展行动数量。 |
|
||
|
|
|
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下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在地方政府 |
|
||
|
|
|
的具体部署下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振兴发展行动等各项服务 |
|
||
|
5 |
服务区域协调发 展情况 |
区域协调发展情况。 在支持行动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在十项支持领域中至少 |
0.05/个,最高 0.15 分 |
||
|
|
|
开展三项领域的实质性支持行动。十项支持领域的统计口径,参照“一 |
|
||
|
|
|
司一县”结对帮扶十个领域。 |
|
||
服务协调 |
|
|
以加盖公司公章的参与行动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为准。 |
|
||
发展 |
||||||
6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标情况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实际中标金额。 以在交易所市场依法合规发行的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实际中标金额为准。 |
1-5 名,0.15 分 6-10 名,0.1 分 11-15 名,0.05 分 |
|||
|
7 |
地方政府债券中标情况 |
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中标金额。 以在交易所市场依法合规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中标金额为准。 |
1-10 名,0.15 分 11-20 名,0.1 分 21-50 名,0.05 分 |
||
|
8 |
接收少数民族应 |
实际接收的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并实 |
0.05 分/人,最高 0.15 分 |
|
|
届大学毕业生情 |
际在职的人数。 |
|
|
况 |
以已入职的人数为准。 |
||||
|
|
|
公益性支出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证券公司公益性支出/营业收入排 |
公益性支出/营业收入、公益性支出: 1-10 名,0.5 分 11-20 名,0.4 分 21-50 名,0.3 分 51-100 名,0.1 分 |
|
|
|
|
名情况及公益性支出排名情况。 |
||
|
|
|
分值以两项排名中孰高者为准,若两项排名存在区间重合的,则不重 |
||
|
9 |
公益性投入情况 |
复加分。在“公益性支出”排名为高者时,证券公司需同时满足“公 |
||
|
|
|
益性支出/营业收入”排名达到行业中位数以上的条件,否则以“公 |
||
|
|
|
益性支出/营业收入”排名为准。 |
||
|
|
|
以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合并口径数据为准。 |
||
|
|
参与证券行业促 |
参与证券行业促进乡村振兴公益行动,按照发起人协议中的公益行动 |
公益行动涵盖三项领域 |
|
|
10 |
进乡村振兴公益 行动情况 |
方向,持续履行协议承诺,开展实质性公益行动。 以加盖公司公章的定期报告信息统计表及情况说明为准。 |
的,0.1 分;涵盖两项领 域的,0.05 分 |
|
|
|
|
【具体要求见附表说明】 |
|
|
参与社会公益 |
11 |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情况 |
参与“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每年走进学校开展讲座、宣传、竞赛等投资者教育活动,以加盖公司公章的活动开展情况为准;或者参与“四合一”机制建设,与高校共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课程,举办投 教知识类竞赛,提供实习岗位等,以加盖公司及合作高校公章的证明 |
0.05 分 |
|
|
|
|
材料为准。 |
|
|
|
|
|
【具体要求见附表说明】 |
|
|
|
12 |
投资者教育工作 |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 |
0.05 分 |
|
|
评估情况 |
司联合开展的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中,评估结果为 A 等次。 |
|||
所获表彰奖励 |
13 |
社会责任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 |
在与本评价体系相关的乡村振兴、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方面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以省部级(含)以上表彰或奖励(含集体与个人)颁发的证书、发布的文件为准,统计年度以颁发证书、发布文件的日期为准。 |
国家级表彰奖励,0.2 分 /项/公司,0.1 分/项/人;省部级表彰奖励,0.1 分 /项/公司,0.05 分/项/人; 最高 0.3 分 |
附表说明:
1、脱贫地区:原 832 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在西部 10 省区市确定的予以集中支持的 160 个县域。
2、第 1 项评价指标的统计口径中,十项帮扶领域包括:
- 金融帮扶:通过发行上市、再融资、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并购重组、发行基础设施公募 REITs、在新三板市场发行股份、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私募股权、设立或参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投资基金或乡村振兴基金等方式,为结对帮扶地区企业募集资金。
- 产业帮扶:通过建设产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引入帮扶项目、投入帮扶资金等方式,促进结对帮扶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 消费帮扶:通过宣传推广特色产品、采购特色产品(10 万元以上的)、助力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加大结对帮扶地区消费帮扶力度。
- 智力帮扶:发挥研究人才富集、信息获取渠道广泛等优势,以结对帮扶地区为对象开展县域经济研究,为结对帮扶县打造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科学建议,并得到结对帮扶地区相关部门的肯定与认可;面向结对帮扶地区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乡村振兴带头人等,组织开展 20 人次以上的金融知识培训、技能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
- 公益帮扶:面向结对帮扶地区开展乡村助学、师资培训、乡村支教等活动,改善乡村基础教育设施;支持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改善基层医疗服务设施;开展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关心关爱老人、帮扶孤儿与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救治基层困难群众、扶助残障人士等慈善公益活动。
- 人才帮扶:选派优秀干部到结对帮扶地区担任挂职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在评价期内任职三个月以上,提供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支持。
- 组织帮扶:面向结对帮扶地区开展基层党组织联学联建,开展党建人才培训,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
- 文化帮扶:支持结对帮扶地区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开展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参与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
- 生态帮扶:支持结对帮扶地区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活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巩固乡村饮水安全成果,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等。
- 其他具有实质性帮扶效果的帮扶项目:助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其他有效帮扶方式。
“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落实情况统计表为协会数据报送系统中的专项统计表 1,评价时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落实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
3、第 4 项评价指标的统计口径中,增发、配股、优先股、企业债、可转债、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口径与业务监管报表中的口径一致;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对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审核标准并在交易所市场上市、挂牌的项目;资产证券化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PPP 项目指收录在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 PPP 项目库中的项目;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对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审核标准并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项目。
4、第 9 项评价指标的统计口径中,公益行动方向为《证券行业促进乡村振兴公益行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三项资金投向领域,具体如下:
(一)服务乡村振兴。包括:(1)开展乡村助学、师资培训、乡村支教,改善乡村教育设施,实施“志智双扶”;(2)巩固乡村“两不愁三保障”和助残、助医成果,通过证券行业特困帮扶基金等方式促进乡村民生改善;(3)宣传、推广乡村特色产品,加大消费帮扶力度;(4)支持派驻挂职干部,组织金融知识培训、技术指导、创业服务;(5)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参与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巩固乡村饮水安全成果,服务美丽乡村建设;(6)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参与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7)开展基层党组织联学联建,开展党建人才培训;(8)其他助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工作内容。
(二)践行新发展理念。包括:(1)开展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生态多样性保护、沙漠化防治和碳汇林种植等;(2)向高校或研究机构开展捐赠支持基础科学项目研究,加大公益类科技创新投入,开展创新人才资助培养等;(3)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扶持和公共服务投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4)其他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公益投向。
(三)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包括:(1)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等;
(2)关心关爱老人、帮扶孤儿与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救治基层困难群众、扶助残障人士等;(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定期报告信息统计表为《证券行业促进乡村振兴公益行动发起人协议》中的附件 2,评价时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定期报告信息统计表及情况说明。
5、第 10 项评价指标的统计口径中,符合参与“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参与“四合一”机制建设其中任何一类认定标准的,即可予以加分。
参与“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1)参与活动标准:活动年度内,证券公司以“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名义,实地或视频开展覆盖 100 名以上学生的投资者教育活动。(2)活动认定方式: “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即协会向各证券公司倡议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活动指非宣传公司业务类,面向学生宣传介绍资本市场知识,开展财商教育讲座、财商普及课程、投资者教育保护类竞赛等公益活动。以实地方式开展的,次数计算以自然日、学校为单位划分次数,即不同日期去同一学校,覆盖不同学生,属于不同次;同一日期去不同学校,属于不同次;同一活动邀请不同校学生在同一天参与,属于一次。以视频方式开展的,同一日期同一主题为一次。学校认定包含经教育部认定的大中小学校及职业技术学校,不包括老年大学、幼儿园、私人培训机构等。(3)加分标准:活动年度内,走入大、中、小学开展 100 人次以上参加的活动达到 60 场次。(4)活动认定所需材料: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活动简报方式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简报中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面向受众及人数、授课内容、意义成果、现场照片等(照片应能大致体现活动现场情况,线上活动应当有在线显示或分会场照片),并加盖公司公章。(5)留档备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要求,对活动开展情况做好留存记录,包括活动计划、签批流程、影像资料、活动总结等可以证明活动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抽查。
参与“四合一”机制建设:在签署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局、证券公司、高校四方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开展下列三项合作内容:(1)共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课程,合作开设必修课、选修课、课外实践活动等,每年联合高校开展 2 门及以上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课程,提供教学授课超过 60 课时;
(2)举办投教知识类竞赛,每年面向 1 所及以上合作高校举办以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为主题的竞赛活动,参与人数每次达 1000 人次及以上;(3)提供实习岗位,每年为合作高校合计提供 10 名及以上实习岗位,每人单次实习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评价时应提供由公司及合作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就合作事项逐项作出具体说明,并加盖公司及合作高校公章。
6、评价范围:母公司、证券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含期货、基金子公司)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