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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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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6-05
2025-06-05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3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和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24〕1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2025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时(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层级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需和专业两个科目,根据内容难易程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学习选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会计资格低层级人员可选择高层级专业科目,高层级会计人员不得选择低层专业科目。
  (一)学习内容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会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次选择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新出台会计准则制度及解释、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必修主题为:新修改《会计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学习层级
  1.初级课程。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或具有助理会计师(初级职称)的人员。
  2.中级课程。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会计师(中级职称)的人员。
  3.高级课程。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形式及管理
  (一)教育方式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1.线上学习以网络教育培训为主。公需和专业科目可在以下两家网络教育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开展: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s://webqh.kj2100.com/index)、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s://qinghai.dongao.cn)。
  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当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时折算。已完成 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网址: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匹配的课程级别。学员选定课程并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网校继续教育学习。
  2.线下学习以面授培训为主。全省各地各单位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要因地制宜举办面授培训的,举办培训前向属地市(州)财政局报备,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培训学时可按有关规定折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省直各部门若确需举办面授培训的,举办培训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培训学时可按有关规定折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管理
  1.2019年—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规定,2025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不顺延至下一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培训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时;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会前需参照面授培训审核进行报批),每天折算为10学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时;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年度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时;
  (5)参加省级财政部门(含)以上组织的年度会计高端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时;
  (6)参加市(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省级行业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为10学时;
  (7)独立承担市(州)及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时,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时;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时;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需要折算学时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顺延下年度。通过折算学时仍未达到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标准的,亟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络学习补足学时。
  (三)审核查询
  2025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24时,为避免因系统关闭导致学时无法提交、审核的情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前,全省各地各单位向属地市(州)财政局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属地市(州)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报备并审核,省直各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线下培训相关文件并审核,相关文件包含(会议培训文件、培训课程安排、签到情况等),学时审核、抵免不得结转、顺延至下一年。
  四、继续教育时限
  2025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自2025年6月6日开始,截止2025年12月20日24时结束。逾期不再办理补学事宜。
  五、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下大力气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要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进度要及时进行查询和督促,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时限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各单位可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试,适时检验继续教育学习成效。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及时依规有序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涉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和成长进步重要条件之一,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会计职称评审、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高层次财会人才选拔等的重要条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思想要高度重视,务必按时限要求、学时要求、审核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三)加大宣传教育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优化完善继续教育管理软件系统功能,提升继续教育服务水平,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时进行审核确认。市(州)财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平台”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时进行审核确认。
  联系人:白老师   李老师
  联系电话:0971-3660215    0971-6142135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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