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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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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22
2025-08-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五个财政”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8-1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健康财政、安全财政、发展财政、民生财政、质效财政(以下简称“五个财政”),统筹推动财政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一个跨越”、“三个定位”、“开创发展新局面”这个总纲,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财政科学管理,到2028年,推动“五个财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层财政逐步实现平稳运行,财政状况更加健康稳固;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全面完成一揽子化债方案目标任务,财政安全保障更加坚实有力;财源建设取得新成效,财政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中央及我省各项民生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财政对民生领域保障持续增强;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明显提升,财力和支出结构显著优化,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迈上新台阶。
  二、建设健康财政,筑牢可持续发展根基
  (一)加强和规范收入征管。实现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涉税(费)信息共享。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加强跨省经营企业纳税辅导和税收征管。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承接下沉的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结合实际进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国有资产等重点资源资产的出让、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非税收入征收风险,提升收入质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挖国有资源资产潜力。树牢“大国资”理念,全面盘活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构建财政、金融、投资高效联动的大财政体系。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全面清理摸排各级拥有的矿产、林业、水利、能源、土地、数据等国有资源,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国有资产,闲置、低效资金等国有资金,做好确认、确权、确值,全部纳入总账统一管理,把分散变集中、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撬动适配金融资源,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带动社会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应按规定上缴财政或纳入预算管理。科学合理设立特许经营权,规范特许经营权出让。探索建立对土地、矿产等资源资产分类收储、多元投入、收入共享的机制。(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力提升国资国企贡献度。完善财政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资本进入机制。以经营效果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强化经济效益、国资收益贡献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等,合理设置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对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适当提高收益收缴比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探索推动国有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加快弥补历史亏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将“量入为出”作为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建立财政承受能力提级评估制度。对基层政府基本建设和政府投资规模实施总额控制。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强化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对于未合规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予立项纳入预算安排,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科学处置“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新增财政资源优先用于撬动存量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安全财政,守牢风险防控底线
  (五)标本兼治防范债务风险。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用好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和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各类资金资源资产,用好用足增量政策,全力化解隐性债务,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实施国有企业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推进平台类国有企业市场化、实体化转型。有效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建立严防拖欠企业账款长效工作机制,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完善政府投资和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统筹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改革发展,防范金融类风险向财政领域传导。分类处置存量PPP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对支持化债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和化债成效明显、风险管控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奖补或政策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兜牢“三保”底线。健全“县级为主、市级帮扶(兜底)、省级兜底”的“三保”分级责任体系,清理规范、建立健全范围清晰、保障合理、动态调整、管控严格的“三保”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清单足额兜底保障。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并向困难地区倾斜。提升“三保”监管信息化水平,健全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优先落实“三保”资金拨付。加强对县级财政运行监测,提升支付规范性和安全性,确保财政运行稳定在安全区间。(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成果在财政资金分配中的运用。严格国库资金管理,杜绝无预算拨款,强化财政暂付款管理。坚决整治财政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分类解决拖欠专项资金问题,对于情况发生变化确不需要实施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仍需继续实施的根据轻重缓急纳入预算逐年消化。加强对违规举债、“三保”落实不到位、财务造假、绩效严重偏离等突出问题的通报约谈、警示曝光、追责问责。(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发展财政,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
  (八)大力推动财源建设。注重产业培育、招商引资、园区发展等环节中的财源培育和税源涵养,将企业税收贡献度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成效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承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按授权在规定幅度内依法按程序合理确定地方附加税具体适用税率。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地方税费制度。2025—2028年,根据各州(市)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高质量发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调整完善省级税收增量留用政策,根据年度上划省级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增收情况,激励补助有关地区。(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机制。构建“省级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母基金+子基金”的产业基金三级架构运作体系。持续推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对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促发展类专项资金进行归并,聚焦重大战略任务,原则上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到优中选优,不搞平均分配。将企业预计税收贡献作为省级财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落实优惠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违规向企业返还财政收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统筹财力积极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银担保投”支农投入机制。多元支持擦亮云南旅游金字招牌,推动“旅居云南”健康有序发展。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精准支持“六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推动沿边产业园区和协作园区建设,建立产值、税收等利益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质量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入推进中老铁路沿线综合开发,加快推动口岸经济发展壮大。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美丽云南建设。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持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民生财政,强化普惠基础兜底保障
  (十一)科学制定民生政策。加强民生政策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本地区迫切需求,并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按照“管控到县”原则,对政策提标扩面进行提级评估,对保障范围和标准超财政承受能力的进行预警和监控,对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的存量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清晰界定基本民生支出分担比例,各级财政按比例足额保障落实。加强对县级基层“三保”预算安排方案的审核,确保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到位。切实做好平台类国有企业改革转型中相关环卫保洁、公共交通等城市维护运营支出的接续管理,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民生投入。统筹用好税费减免、就业创业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健康云南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要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落实关爱“一老一小”政策,稳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深化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质效财政,提升财政治理效能
  (十四)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全面取消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基数,改革预算分配方式,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整合重塑预算项目,调整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支出政策。建立重点保障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机制,足额落实“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保障党委、政府重点事项支出,量力安排行业领域事业发展及其他支出。加强基本支出标准化动态管理,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标准定额和重点领域成本造价管控。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定期评估过紧日子落实情况,评估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加强各类资金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将部门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等单位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加强非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统筹衔接和盘活。统一预算分配权,减少部门预算“二次分配”。严控专项资金数量。全面落实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和重点支出挂钩、变相挂钩的规定。各级财政支出事项应优先通过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单位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级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定期对分配下达慢、执行效率低的资金进行清理收回,并将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深化“事前问效+事中督效+事后核效”贯通式管理,开展政策、项目、资金周期性评估。完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扩大重点绩效监控覆盖面。推进重点领域成本绩效管理,开展政府收入绩效管理试点,探索开展跨部门、跨级次、跨项目的政策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减少委托各地代行的省级财政事权。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涉及本级或下级财政减收增支的政策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经同级政府同意外,上级部门不得要求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下达任务等名目变相要求下级配套或承担支出。上级部门单独提出涉及财政投入规模、占比、增幅等考核事项,下级不予执行。优化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和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省以下留抵退税负担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力数字财政改革。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动专项业务系统整合,加快财政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逐步实现系统集成、统筹高效的财政数据治理。健全完善财政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动财会监管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全流程贯通。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财政管理智能化水平。(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按照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抓工作“三部曲”要求,全力推动“五个财政”建设。省财税体制改革专班要加强统筹领导、强化协同推进、推进成果运用,开展跟踪评估,对“五个财政”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激励支持。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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