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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
2025-08-16
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发布时间:2012-10-09   来源:证监会 
 

财务信息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最直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多年来,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并通过分析年度报告信息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伴随上市主体2011年年报的披露进程,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对年报披露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并通过多次召开监管系统内区域性会计专业技术小组座谈会的形式,及时讨论和解决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存在的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本分析报告分总体情况和专题分析两部分,就我们在年报分析中掌握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后续的有关监管建议和设想进行阐述。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2年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2,403家上市公司,其中主板1,422家、中小板670家、创业板311家,本文的分析以上述2,403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为基础。

  (一)各项收益指标总体增速放缓,部分公司出现业绩下降,A+H股公司境内外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总体看,2011年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2010年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相对以前年度下降。201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25,061.27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42,648.55亿元,同比增长23.38%;盈亏相抵后,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9,353.94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2,248.26亿元,同比增长13.14%。2011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人民币0.53元,同比增长人民币0.03元,增长6.0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11%,同比下降0.52个百分点,下降3.56%;其中,2,241家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3.26%,同时有8家公司出现金额超过10亿元的巨额亏损。

  2,403家上市公司2011年共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 26,389.82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3,393.40亿元,同比增长14.76%。从利润构成看,2011年营业利润为人民币20,599.70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2,406.61亿元,同比增长13.23%; 2011年公允价值变动显示为净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4.95 亿元,较2010年下降人民币80.04亿元,同比下降84.26%;2011年营业外收支净额为人民币1,001.33 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203.69亿元,同比增长25.54%;2011年投资收益为人民币4,229.29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533.08亿元,同比增长14.42%;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3,192.59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809.08亿元,同比增长33.95%。从收益质量看,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8,197.27亿元,较2010年增加人民币1,966.56亿元,同比增长12.12%。

  从实现利润的总额和收益质量看,2011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水平较2010年有一定程度提高。2011年营业收入继续增加,营业利润相应增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有一定幅度增长,反映了收益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与2010年情况相似,公允价值变动和营业外收支对净利润的影响总体不明显,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6.03%,与2010年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基本持平,资产减值损失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2.01%,较2010年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增加约1.73个百分点。

  尽管2011年上市公司除净资产收益率外的大部分收益指标均较2010年有所增加,但增幅较以往年度有所下降。2010年与2009年相比,收入增加人民币47,643.14亿元,同比增长35.35%;净利润增加人民币4,805.39亿元,同比增长39.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加人民币4,827.57亿元,同比增长42.48%;每股收益增加0.10元,同比增长25.19%。与2010年相对于2009年的增幅相比,201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平均每股收益相对于2010年的增幅分别下降了12.07、25.93、30.36和19.15个百分点。

  从各行业实现营业收入情况看,2011年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的十三个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营业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采掘业和金融保险业增幅最大,超过100%。从平均净利润水平看,十三个行业上市公司均实现整体盈利,但交通运输仓储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和综合类三个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净利润水平出现下降,降幅分别为37.35%、13.36%和6.87%。

  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根据2008年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准则解释的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且自2010年起香港市场直接接受H股公司采用内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就同时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公司来讲,近几年来执行情况表明,会计标准的协调很大程度上消除了A+H股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市场披露的年报差异。根据历年年报数据分析,从2007年到2011年,A+H股公司境内外财务报告的差异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差异率都在逐步减小,净利润差异自2007年的4.69%下降至2011年的0.24%,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差异则从2007年的2.85%下降到2011年的0.07%。

  (二)会计准则执行更加规范,但部分领域仍存在改进空间

  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上市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等较为复杂的交易,基本均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较少发现因对准则不熟悉、不理解而造成的原则性错误。同时,与以往年度相比,上市公司普遍对重要交易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例如多数公司均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各种参数的影响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从年报披露细节看,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影响了年报信息的严肃性。一些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账龄分析表未及时更新、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互矛盾等简单错误。同时,相当数量的公司并不重视以前年度可比信息的披露,可比信息与上年度法定报表数字存在差别,难以与本期信息对照阅读。这些简单错误的存在不仅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也是部分公司财务信息被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重要会计政策披露未体现企业特点,对使用者评判公司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有待提升。尽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对收入确认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个性化的披露,但照搬照抄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投资者真正想了解和看到的体现公司业务特点的会计政策披露较少,报表使用者无法知悉公司的实际会计处理情况。同时,无论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均全面照搬准则规定的做法也极大地增加了年度报告的文字量,导致投资者希望看到的关键性信息被湮没在数量众多的披露文件中,一定程度上给报表阅读造成难度。

  第三,部分公司报表项目列示较为机械,有些项目未完全反映经济实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无论是企业对新的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选择,还是财务报表的列报均应遵从这一原则,但分析中发现部分企业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受旧有会计制度体系的影响较大,仍比较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准则。例如,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工程款,多数公司并不会根据具体期限将预计转为长期资产的部分调整到非流动资产中列示,而是简单根据核算的科目放在流动资产中。另外,实务中绝大部分保证金存款并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定义,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现金的列举中包含有“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字样,部分公司未考虑相关保证金本身是否与现金的定义相符即简单将其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三)在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下,如何提高上市公司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需要长期研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采用了国际准则下以原则为导向的制定理念。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下,准则本身只规定了基于交易经济实质的基本处理方法,企业在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时,要结合交易情况和准则的原则实施专业判断,确定有关的会计处理政策。不同的公司对于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如果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则可能极大地影响资本市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从近几年年报披露的情况看,控制权的判断、减值计提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等准则规定较为原则的领域一直存在不同公司间具体会计政策或估计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的不可比。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下,如何保证财务信息可比性,如何指导报表使用者适当理解有关财务信息值得深入研究。

  对于准则规定较为原则,但实务中能够达成共识的问题,我会一直通过监管系统内部问题解答、监管个案意见答复等方式明确具体的监管判断标准。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对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等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其中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准则仅提到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但准则对究竟派有几个代表及占董事会的多少比例能够构成重大影响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要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即可认定为具有重大影响。

  年报分析中也发现,对于个别重要会计处理问题,实务操作中处理方法仍存在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目前上市房地产公司均结合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确定了自身的收入确认政策,但这些政策反映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很大,影响了不同房地产公司间收入的可比性。又如,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限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由于会计准则对类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限售因素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公允价值确定均无定论的情况下,实务中存在简单采用普通流通股股价、按照限售时间以直线法打折、使用估值模型进行估计等方法。由于不同方法得到的结果并不完全一致,某些情况下甚至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影响了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评判。

  (四)上市公司交易运作方式不断创新,要求探索解决会计处理问题的新途径

  从年报披露的交易情况看,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新的交易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也在不断涌现。由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是基础性原则且很难有预见性,如何对新出现的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企业和会计师均提出了很大挑战。

  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接受经选择的、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买方信贷结算的付款方式(以下简称“买方信贷”)支付货款。买方信贷具体包括委托贷款和销售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即公司与银行合作,以自有资金向客户发放委托贷款购买公司产品或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以支付货款但由公司提供担保。在买方信贷模式下,涉及对客户信用风险、回购商品可能性以及回购价格等的分析和判断,收入的确认时点、应收款项减值风险的判断以及预计负债的计提等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同时是否由于销售模式的不同对收入和针对客户信用风险计提的减值或准备等产生的影响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个别合规但不合理的交易,需要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例如,大量公司涉及自政府部门取得款项,其中部分款项与公司经营活动高度相关,且并非无偿自政府相关部门取得,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列报,将导致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商品销售产生的营业收入低于营业成本,毛利率为负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比如当前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家电等产业,出台了多种支持措施,通过销售方让利方式直接优惠消费者,但国家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销售方。从经济实质上看,虽然款项来自于政府和消费者两个方面,但其是公司在正常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价款流入,国家所付资金更多地是为了补偿最终的消费者,作为自政府取得款项的一方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如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所产生财务信息如何看待等均有待商榷。

  

  二、专题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准则执行的传统难点问题。从2011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何判断一揽子交易、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合并报表的编制和因对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新计量而产生的投资收益三个方面的新问题。

  1. 一揽子交易的判断

  现行会计准则中并无一揽子交易的概念,财政部于201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在关于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中提到了一揽子交易及相关判断条件。2011年年报中,有上市公司出现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出售或连续购买对同一子公司股权的交易,该种情况下将两笔交易合并起来统一处理和作为两次独立交易分别处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例如,某上市公司在2011年分两次购入第三方公司全部股权,第一次购入股权比例为51%,第二次购入股权比例为49%。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仅为半年,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也很难确定前后两次交易之间的关联度,公司在第一次购入股权时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第二次交易作为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处理。在交易作价不存在明显差异、被购买公司在两次购买之间业绩无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分次处理相对于作为一笔交易处理确认的商誉金额可能相对较小。对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一般公司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条件并考虑合同协议约定、交易目的等进行。

  2. 委托、受托经营下的合并报表的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为解决上市公司与集团内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问题,在股权的实际购买或出售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委托或受托经营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存在委托或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以及如何合并往往在判断时存在一定的难度。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一些公司存在将某一业务委托第三方经营,每年收取固定费用但不放弃对委托经营业务的终极控制权的情况,这些公司多数合并了资产负债表,但并未合并利润表。例如,某公司将一剩余使用年限约15年的生产线委托第三方经营,并签订五年期委托经营合同,约定每年固定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受托经营方有权对该生产线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不能自行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应将该生产线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在合并利润表中仅反映托管费收入净额。

  除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本身持有的股权或资产交由其他方经营外,实务中还存在上市公司作为受托方,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受托资产或企业进行管理的情况。该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受托资产或股权没有所有权,在判断是否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实施控制时,应综合考虑对受托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能力、对受托经营企业产生盈亏的分享或承担能力、委托或受托经营期限等。

  3. 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交易中投资收益的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计量中产生的差额计入合并利润表。2011年年报中,有个别公司因按照解释4号规定对剩余股权重新计量确认了大额的投资收益,但由于剩余股权并未真正处置,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无对应的现金流入。另外,由于子公司股权通常并不存在活跃交易的市场,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需要参考类似股权的交易价格或采取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的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参照实际出售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对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在一些案例中即存在重大差异,该种情况下采用哪一个价值作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非常大。公允价值的确定已经成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持续性难点,该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方面提高价值确定过程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公司将价值量的确定方法、主要考虑因素、关键假设等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另一方面要推进公允价值准则和评估准则的制定和改进,完善标准和方法,促进实务操作的相对统一和可比。

  (二)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收入是财务报表中最重要的指标,收入确认也是最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之一。但是,由于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时直接引用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往往难以通过年报公开披露的信息发现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情况看,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个别行业和特殊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不一致,以及政府补助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的一些问题。

  1.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标准存在不一致

  会计准则仅对收入确认有原则性的规定,目前上市房地产公司中均结合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确定了自身的收入确认政策,但这些政策确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很大,包括签约并收到预付款时确认收入、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时确认收入、房地产项目完工时确认收入、房地产项目完工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已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接和入住手续时确认收入、办理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时确认等。房地产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具有物质形态不可移动、开发规模大、周期长、需要资金多等特点,并且经常涉及预付款项,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大。在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的运作方式基本相似的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存在的上述差别,将严重影响信息的可比性,并对投资者判断企业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对于类似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了解实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监管问答,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实践的指导。

  2.涉及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确认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目前会计准则中并无对上市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从年报披露信息看,不同公司对该类业务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一般情况下,提供节能服务的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也包括向客户销售节能产品或设备。实务中,需要对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所涵盖的各项业务的实质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3.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

  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形式的政府补助,如收到政府拨付的科技奖励基金、企业发展资金、财政纳税奖励、高校毕业生奖励款、名优产品政府补助、招商引资优秀企业奖励、财政扶持资金、节能减排环保资金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需要区分与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两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列报时对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目前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对于某些来自政府的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的分类以及某些政府资本金投入的会计处理等。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一些公司存在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或者并非无偿取得的政府补助。例如,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出台了多种补贴支持措施,要求企业通过销售方让利方式直接优惠消费者,政府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方。对于此类补贴,作为取得政府拨付资金的企业,如果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在报表中应列示为营业外收入,而如果分析该类补助的经济实质,企业自消费者及国家取得的资金一定意义上共同构成其所售产品的价格,国家补助资金虽然支付给作为销售方的企业,但其属于国家的一种产业政策,而且真正受惠的是消费者,该类补助资金是否属于销售方企业的政府补助有待商榷。同时,将补助资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列报以后,对于使用者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与营业外收支所带来的获利能力将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利润表不同项目间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极端情况下甚至使得营业收入低于营业成本,毛利率为负数。

  从现金流量的情况来看,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列报。但是,政府补助资金是否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例如,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递延收益,随资产折旧分期转入利润表,原则上不应作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又如,对于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某些政策性拨款,应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似乎更合适。

  另外,目前实务中大量存在上市公司承接国家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后,项目竣工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本公积并按照拨款部门的规定由“国有股东独享”,但是该项资本公积究竟能否实现独享,以及在国有股东转增股本时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值得商榷。

  (三)资产减值基本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除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外,对于包括存货、固定资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在内的其他资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此基础上考虑有关减值的计提。

  1.资产减值基本情况

  2011年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为3,192.59亿元,较2010年增加809.08亿元,同比增长为33.91%;2011年减值损失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2.10%,较2010年增加1.73个百分点。2011年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的部分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由于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拨备政策等的影响,2011年金融业资产减值损失为2,342.90亿元,较2010年增加698.46亿元,同比增长42.47%,其增加金额占全部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总额的86.33%。其中银行业2011年资产减值损失为2,117.83亿元,较2010年增加511.18亿元,同比增长31.82%;保险业2011年资产减值损失为205.91亿元,较2010年增加169.05亿元,同比增长459.63%。

  2.资产减值的主要会计问题

  资产减值是涉及专业判断较多的一个领域,无论是减值迹象的判断还是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均涉及大量判断的应用。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资产减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以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对于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提到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并未说明在何种情况下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如何考虑,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操作存在较大分歧。例如,对于原材料、有色金属等存在活跃市场且市场价格随供求关系随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依据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还是可以考虑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市价或市价走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存货市场价格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采用不同时点的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可能对当期是否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及计提金额的大小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根据存货的持有目的,并综合考虑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中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相关存货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除非公司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持有存货预期可变现价值的,可以考虑以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已发生减值,企业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的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上述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条件的规定使得企业在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政策时存在非常大的自主性,由于不同公司对整体市场的走势、个股的价格表现等判断不同,实务中存在不同公司持有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且均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计提减值准备差距较大的情况。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条件、计提时点等的判断存在较大调节空间的情况,在相关标准进一步细化前,公司应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本公司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并在不同期间保持执行的一贯性。

  (四)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

  金融工具的核算自新准则实施以后,一直是实务中处理的难点。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对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尚不明显,年报中反映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集中在新业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以及没有活跃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两个方面。

 1.基本情况

  201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共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6,614.71亿元、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22,959.22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6,612.15亿元、持有至到期投资90,422.18亿元,分别较2010年同比增长45.68%、43.82%、0.34%和5.76%。上述四项金融资产合计172,608.25亿元,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6.70%。2011年底,上市公司共持有交易性金融负债4,924.69亿元,较2010年同比增长48.30%。2011年年报中,有483家公司披露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从金额上看97.33%集中在金融行业,其中工商银行金额最大,占全部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总额的23.01%;有468家公司披露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97.18%集中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有110家公司披露拥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中99.90%集中在金融行业。

  根据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产生的价值量变动。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14.95亿元,占利润总额的0.06%,较2009年下降80.04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下降0.36个百分点,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维持在较低水平。2011年有577家上市公司报告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4.01%。在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司中,200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总额为145.89亿元;377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总额为130.94亿元。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单个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看,绝大部分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对较小。2011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绝对值在10%以内的公司为497家,占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司总数的86.14%;其中占利润总额比例在1%以内的公司为322家,占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司总数的55.81%。同时,有4家公司因公允价值变动而改变盈亏方向,均为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由盈利变为亏损。

  2.主要会计问题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部分上市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接受经选择的、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买方信贷结算的付款方式(以下简称“买方信贷”)支付货款。买方信贷具体包括委托贷款和销售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即公司与银行合作,向客户发放委托贷款或发放销售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时,客户首先向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三至五成作为首付款,剩余部分若以销售担保贷款方式支付,则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时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设备购置款,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保证金质押担保;若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则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时向公司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用于支付设备购置款。在买方信贷模式下,应收款项是否终止确认,以及如何在报表中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需要结合准则规定进行研究。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为有关担保提供了足够的反担保措施,则可以终止确认应收款项,否则不应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若应收款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年报中,有公司终止确认了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下的应收款项,并且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为客户提供的担保款项计提了准备金,与不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差异较大。另外,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具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如何确定相关的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由于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的不一致,导致不同公司对同一股权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解释的规定,股权激励主要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为主,一般情况下为一次授予分期行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将一个股权激励计划拆分为几个子计划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从2011年年报披露情况看,多数公司均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也相对较为充分,一般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各期费用的影响均有详细的说明,在采用估值模型确定股票期权价值时也对选用的参数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同时,鉴于股权激励准则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公司从事相关交易时未充分考虑准则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

  1.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4月30日,共有357家上市公司提交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5%,累计股权激励计划429个。其中有221家上市公司的244个股权激励计划处于实施阶段。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看,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比例明显高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14.6%,创业板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13.2%,主板公司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比例为6.71%。从股权激励的方式看,68%的股权激励计划都采用授予期权这种激励方式,即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都是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从激励股份数量或者期权数量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看,激励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并不高,约有70%的方案激励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都低于4%。

  2.取消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由于整体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多数上市公司2011年业绩增速放缓,部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2011年财务指标未能达到可行权条件,一些公司甚至由于对未来业绩预期的变化而取消了股权激励计划。针对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对上述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视同在后续等待期股票期权计划已经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当期确认与后续等待期相关的所有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时对未来能否达到相关业绩条件进行预计,并根据预计情况确认假设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取消的情况下所应确认的所有费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年报期间经与会计标准制定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加速行权是指假定后续行权条件可满足情况下的费用。应该说,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理念有差别,也很难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其制定出发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在不同期间进行盈余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衡取消股权激励交易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以避免由于在取消股权激励期间确认巨额费用,对公司利润产生大幅度影响。

  (六)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财务指标,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能力以及业绩持续性的基础。目前,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依据证监会于2008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该规定强调公司在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可持续性及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从年报披露信息来看,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执行过于机械,未能结合公司情况实施有效判断。

  1.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情况

  2011年,2,403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9,353.94亿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1,156.67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197.27亿元,非经常性损益总额较2010年增加282.22亿元,同比增长32.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0年增加1,966.56亿元,同比增长12.12%。从非经常性损益对单个公司的影响看,对多数公司影响较低,对个别公司盈亏有实质性影响。

  从2011年整体情况看,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小于50%的公司有1,996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83.06%,其中影响小于10%的公司有1,229家,占比51.14%。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重大(超过50%)的公司有40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6.94%。其中有197家公司2011年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在50%到100%之间,并主要表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其中有182家公司表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非经常性净收益合计金额269.40亿元, 占该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合计数376.15亿元的比例为71.62%。有210家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74%,非经常性损益占该类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超过100%;其中非经常性净收益公司有205家,净收益合计金额276.24亿元,超过该类上市公司净利润合计数95.17亿元;其中有52家ST类公司,并全部体现为非经常性净收益。2011年有82家公司净利润实现了由亏转盈,其中有47家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则重新归为亏损,47家公司中有36家为ST类公司,占比76.60%。

  2.非经常性损益判断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采取了定义加列举的方式,需要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判断具体损益的性质是经常性还是非经常性,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列举项目的理解,特别是对于某些未包含在列举项目内的事项以及结合实务情况如何理解和判断某项列举项目方面。

  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及列举,长期资产的处置收益一般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2011年年报中仍发现有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计入经常性损益,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未作任何说明;个别公司将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无关、期限较短的受托经营资产管理费计入经常性损益,该类项目产生的损益很难在未来期间持续存在,计入经常性项目将对投资者判断公司的核心业务利润及持续增长等产生影响。

  

  三、已采取监管措施及后续工作

  (一)建立年报信息协同监管机制,及时处理已发现问题。

  上市主体年报信息披露期间,证券监管系统建立了由各地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及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分层次监管体系,加大对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及跟踪处理力度。同时关注媒体质疑,对部分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进行重点审核,及时掌握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情况。针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监管系统会计监管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属于公司处理不当的,通报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要求及时核查处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通过下发问询函的方式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并根据反馈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年报期间共向会计师发函39份,要求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专员办进行专项检查7家次,及时纠正和处理了部分已发现的年报会计审计问题。

  (二)结合年报分析结果,继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

  在年报分析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准则执行监管问题和典型监管案例,我们将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定期报告会计准则执行监管。年报分析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在准则及有关监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我们将继续通过约见相关人员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经核实属于违背准则处理规定,导致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上市公司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

  (三)明确监管判断口径,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年报分析中关注到的特殊行业收入确认等在实务中存在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在归纳整理相关案例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与准则制定部门协调,尽快明确监管意见,以监管问题解答等方式统一证监会系统内部的监管判断口径,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我们的监管意见。对于政府补助的核算及披露、创新业务模式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积极推动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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