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
vh92lbbzd1mj
全文有效
2025-09-25
2025-09-25
2buwxgbsvev8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2号  发布时间:2025-09-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有关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巴基斯坦野生或种植的睡莲花等29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包装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经巴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巴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1.输华中药材企业应在巴方监督与指导下,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加工与包装要求。

1.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2.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巴方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巴方应立即暂停该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巴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巴基斯坦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2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