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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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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0-15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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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注会协函[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10-11   来源: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综合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5年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2018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研究、积极反馈意见,于2025年10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注协研究发展部。
  联系人及电话:高伟铭 0591-87097016
  邮 箱:yfb@fjicpa.org.cn
  附件: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加强诚信建设、树立风险意识,提升审计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平台为依托,按年度组织开展福建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排名(以下简称“前五十家排名”)工作,发布前五十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自愿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前五十家排名。参加排名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加前五十家排名的事务所应经批准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
  第五条 事务所总所设立在福建省辖区内的,可汇总省内分所数据以总所名义参加前五十家排名,其分所不再单独参加前五十家排名。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前五十家排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前五十家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上一次或本次综合评价中信息严重失实;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前五十家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涉及合并或分立事项的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前五十家排名的,应当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在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事务所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省注协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其主动退出。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前五十家排名采取指标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评价得分为基础指标得分与附加指标得分之和。
  第十条 基础指标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群建设、内部治理、行业贡献、处理处罚六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以下15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分:
  (一)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业务收入正增长、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0分;
  (二)人力资源。包括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情况、人才培养支出水平、人才队伍建设4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0分;
  (三)党群建设。包括党群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分;
  (四)内部治理。包括信息化支出水平、一体化管理、品牌延续时间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分;
  (五)行业贡献。包括承担行业责任情况、公益慈善及评优表彰情况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5分;
  (六)处理处罚。包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情况1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5分。
  第十一条 各项具体指标的分值与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标。指事务所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本身业务收入。权重35%,满分35分。根据评价年度内本所业务收入年均值赋分,分五档计算。
  1.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为第一档,满分35分,计算公式:31分+[(业务收入-1亿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1亿元)]×4分;
  2.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31分,计算公式:27分+[(业务收入-5000万元)/(1亿元-5000万元)]×4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27分,计算公式:23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4分;
  4.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四档,满分23分,计算公式:18分+[(业务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分;
  5.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五档,满分18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500万元)×18分。
  (二)业务收入正增长指标。权重5%,满分5分。赋分方法: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增长率为正的,得5分;评价年度内新成立的事务所,不得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口径采用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10%,满分10分。根据评价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赋分,分三档计算。
  1.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的为第一档,满分10分,计算公式:8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80万元)/(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80万元)]×2分;
  2.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8分,计算公式:5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30万元)/(80万元-30万元)]×3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30万元)×5分。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3%,满分3分。根据评价年度内事务所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赋分,分四档计算。
  1.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第一档,满分3分,计算公式:2.5分+[(实有人数-30人)/(事务所符合条件的人数全省最高值-30人)]×0.5分;
  2.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2.5分,计算公式:2分+[(实有人数-15人)/(30人-15人)]×0.5分;
  3.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人以上,15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2分,计算公式:1.5分+[(实有人数-5人)/(15人-5人))]×0.5分。
  4.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人(含)以下的为第四档,满分1.5分,计算公式:(实有人数/5人)×1.5分。
  (五)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指标。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权重2%,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小于等于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的,得2分;大于全省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不得分。
  (六)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指评价年度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分所可按总所财务报表或分所自身财务报表中相关比率选择其一计算)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权重2%,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全省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1.5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1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0.6分;小于25%、大于0%的,得0.3分;等于0的,不得分。
  (七)人才队伍建设指标。权重3%,满分3分。
  1.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情况,满分为1分。赋分方法:注册会计师被评为全国领军人才的,每人得0.5分;被评为省级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的,每人得0.2分;评价年度获得“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纪念章的,每人得0.5分。每个注册会计师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2.担任行业职务情况,满分1分。赋分方法: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0.5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得0.2分。同一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3.从业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情况,满分1分。赋分方法:评价年度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的,每名得0.2分;入选省级“金银榜”考生的,每名得0.3分。
  (八)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权重2%,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建立独立党组织的,得1分;建立联合党组织的,得0.5分;未建立党组织的,不得分。事务所成立全部群团组织(包括共青团、工会和妇女组织)的,得1分;有成立群团组织但未全部建立的,得0.5分;未成立群团组织的,不得分。
  (九)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指标。权重3%,满分3分。
  1.党组织书记任职情况,满分1分。赋分方法: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得1分;事务所其他合伙人(股东)或质量控制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得0.5分;其他人员担任书记,不得分。
  2.合伙人(股东)党员比例,满分1分。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该项满分为1分。赋分方法: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1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得0.8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0.5分;小于25%大于0的,得0.3分;等于0的,不得分。
  3.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满分0.5分。赋分方法:事务所单独建立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的,得0.3分;落实制度有力有效,重大事项经党组织把关后议定的,得0.2分。
  4.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满分0.5分。赋分方法:党组织建立纪检机构(设置纪检委员)的,得0.2分;纪检书记(委员)由党员质量控制负责人担任的,得0.2分;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对涉及违规违纪的党员,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得0.1分;党组织在评价年度内未及时对所内涉违规违纪党员开展监督执纪的,党内监督工作整体不得分。
  (十)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指评价年度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权重2%,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信息化支出水平/全省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1.5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1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0.6分;小于25%、大于0%的,得0.3分;等于0的,不得分。
  (十一)一体化管理情况指标。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程度。权重1%,满分1分。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一体化管理报告系统”的事务所得分分级赋分:报告系统中得分330分以上的,得1分;报告系统中得分300分以上但不到330分的,得0.6分;报告系统中得分200分以上但不到300分的,得0.3分;报告系统中得分不到200分的,不得分。事务所分所按照总所分值计分。
  (十二)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变更组织形式或去掉地域名称,视为延续。权重2%,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现用名称使用20年(含)以上的,得2分;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得1.5分;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的,得1分;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得0.5分;5年以下的,不得分。
  (十三)承担行业责任情况指标。权重4%,满分4分。
  1.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情况。指在评价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应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人数,满分1分。赋分方法:国家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名得1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名得0.5分;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每名得0.3分。同一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2.向省注协投稿情况。指评价年度内事务所向省注协报送简讯、省注协公开征集的各类典型经验或品牌建设宣传案例、“行业审计问题风险提示”文章、行业短视频展播作品、被采纳的数量,满分1分。赋分方法:每篇简讯得0.1分,每篇案例或文章得0.2分,每个短视频展播作品得0.3分。
  3.人才行业贡献情况,满分2分。赋分方法: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入选全国检查人员库、专家库或实际参与全国行业检查每人得0.2分,入选省级检查人员库、专家库或参与省内行业检查每人得0.1分;担任中注协培训班授课人每人得0.2分,担任省注协培训班授课人每人得0.1分;以专家身份参与中注协准则制定、行业研究、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出卷或批阅考卷的,每人次得0.2分;注册会计师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得0.2分,在一般刊物(CN刊号)发表文章每篇得0.1分;事务所撰写行业法规政策反馈意见被中注协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每项采纳意见计0.2分。
  (十四)公益慈善及评优表彰情况指标。权重1%,满分1分。赋分方法: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各类公益性活动,每次得0.1分;参加各类公益性捐赠活动,捐赠价值满1万元得0.2分。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册会计师、党员、团员获国家级层面表彰,每次得0.3分;受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和部门表彰的,每次得0.2分;受市级以上组织和部门表彰的,每次得0.1分。参加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活动或比赛的事务所,获得一等奖,每人(次)得0.2分;其他名次,每人(次)得0.1分。团体奖项按次计算。
  (十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情况指标。指最近三个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权重25%,满分25分。
  1.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赋分方法:
  (1)受到刑事处罚。一次减25分。
  (2)受到行政处罚。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公开谴责,一次减5分;通报批评,一次减3分;训诫,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赋分方法:
  (1)受到刑事处罚。每人次减10分。
  (2)受到行政处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人次减3分;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减分值,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应减分值的50%计算。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按照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
  评价年度扣分权重100%;前一年扣分权重70%;前两年扣分权重40%,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进步要求或落实重大工作部署等亟需增设的指标。具体指标及其分值视行业服务管理需要在年度前五十家排名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附加指标评价条件成熟后,纳入基础指标。附加指标分值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因未如实填写综合评价申报信息经省注协核实后,涉及处罚和惩戒类的指标,按照上述规定双倍扣减相应的分值;涉及其他指标的,除了作相应的调整外,每项再扣减2分。
  第十四条 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评价年度或包括评价年度在内的最近3个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五条 前五十家排名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综合评分、前五十家排名信息公示、前五十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 省注协按照各项指标要求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平台采集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注协根据采集到的指标信息,依据前五十家排名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评价得分。
  第十八条 前五十家排名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提供虚假、不实指标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将按规定扣减相应分值,并根据情形予以行业惩戒。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根据情形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XX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排名信息(公示稿)》,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XX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对于在发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会员管理与服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前五十家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前五十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规模。
  (二)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闽注会协〔20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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