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备案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前,应当先获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备案企业资质,并向海关申请设立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信息申请变更。
二、区外企业自境外进口料件时,应先申报账册清单,再申报进口报关单(系统可辅助自动生成),在进口报关单放行后,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核增。
适用径予放行政策的,应在完成径予放行手续后再填报账册清单(系统可辅助自动生成)。
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的货物可与“金关二期”系统其他保税企业账册的货物相互结转,结转时参照“金关二期”系统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三、区外企业内销加工制成品时,应先向海关申报账册清单,再申报进口报关单(系统可辅助自动生成),报关单结关、货物实际离岛后,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核减。
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的,待全部批次货物进入内地,集中申报结关后,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核减。
四、区外企业出口(含退运)料件及其加工制成品的,参照“金关二期”系统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五、海关对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实施定期滚动核销管理,核销周期由区外企业自行填报,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六、区外企业应当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在核销周期结束前60日内申请办理报核手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核销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因报核数据量大、系统故障、稽核查需要、经营异常或涉案等特殊情况,报核或海关核销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主管海关关领导审核同意,账册报核和核销时限可以暂停计算,并可适当延长核销周期。
七、企业申请注销账册或被终止适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的,应当提前办结账册所有业务,账册货物无库存,主管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用账册注销手续。
八、区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的进、出、转、存、销等业务未在本公告明确的,参照“金关二期”系统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管理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公告,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