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湖北财税法规
1500vfhr7kqnp
全文有效
2025-10-09
2025-10-09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住更发[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提高贷款可贷额度,将按还款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中的“还贷比例”由35%提高至40%。
  二、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
  三、加大刚性住房需求补贴力度。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以及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三环线外的区域采取商业贷款形式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初始贷款金额1%发放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2年等额发放。
  四、加大购买商办类房屋支持力度。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对购买新建商办类房屋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
  五、支持一定期限内商务楼宇功能转换。在确保存量商务楼宇原规划功能可实现,符合安全要求,保持主体不变、产证性质不变、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支持发展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功能业态。具体业态经更新主体评估并经区政府决策认定后实施,同时应建立全周期决策和监管机制,原则上年限不超过15年。
  六、优化老旧商务楼宇更新审批流程。为满足老旧商务楼宇改造中安全(含消防)、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出入口雨棚、非机动车棚等附属设施的,按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七、调整优化购房落户手续。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商住两用房的,凭不动产登记证可按照“一房一户”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随迁落户。各区可结合辖区内教育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子女入学等措施。
  八、阶段性延长部分政策实施期限。对《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关于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武住更发〔2025〕6号)中第五条“扩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范围”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与本《通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3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