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模块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政策法规处(邮编: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公告》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xls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9月日
附件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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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件字号 | 发布时间 | 失效废止内容 | 备注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45号 | 2008年3月31日 | 全文 | 第二条已废止 |
2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函〔2008〕274号 | 2008年8月6日 | 全文 | 第三条、第五条已废止 |
3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2023年3月27日 | 全文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法体系、推进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公布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3号);有的文件因过渡优惠政策目前已经执行完毕,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274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立法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45号)。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公告》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xls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