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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0-09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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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其他地方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管理。海口海关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账册(以下简称账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零关税”进口加工、物流货物的耗用及流转情况实施账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零关税”货物不得纳入本账册管理。
  第三条 海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设立“零关税”账册,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抓手,运用“一企一账”手段对“零关税”货物实施智能高效监管。
  第二章 账册管理
  第一节 账册的设立、核注、核销和注销
  第四条 符合进口“零关税”货物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享惠主体资格前,应按有关规定在海关备案,取得海关注册编码。
  第五条 进口“零关税”货物的享惠主体,应当设立账册。根据“零关税”货物不同类型和海关监管要求,分别设立加工、物流、维修等子账册。
  账册设立后,享惠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第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货物开展加工(含加工增值)等业务的,纳入加工子账册管理。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货物开展货物储存、物流分拨等业务的,纳入物流子账册管理。
  享惠主体开展维修业务,在“零关税”货物维修装配前不单独设立子账册,继续适用享惠主体已建立的物流账册、加工账册。在“零关税”货物维修装配后,享惠主体对已完成装配零部件及被维修的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零关税”生产设备等建立维修子账册。
  第七条 海关通过账册系统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账册清单(以下简称账册清单),用于账册的核增、核减。
  第八条 加工子账册、物流子账册实施定期滚动核销管理。
  第九条 享惠主体申请注销账册或被取消享惠资格的,应当办结账册所有业务,账册货物无库存,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账册注销手续。
  第二节 进出口和流转管理
  第十条  径予放行的“零关税”进口货物,在办结径予放行手续后,享惠主体补充完善账册清单数据,账册核增。
  第十一条 非径予放行的“零关税”进口其他货物,享惠主体填报账册清单后,按要求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在进口报关单放行后,账册核增。
  第十二条 出口(含退运)的“零关税”货物,享惠主体填报账册清单后,按要求办理出口报关单申报手续,同时为执行例外措施货物的,应在货物属性栏选择“49-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贸易管理”。货物办结出境通关手续后,账册核减。
  第十三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不同享惠主体之间流转,应先由转入享惠主体填报账册清单,后由转出享惠主体填报账册清单,双方账册分别核增、核减。
  对转入享惠主体、转出享惠主体任何一方没有填报账册清单的,账册系统予以退单。双方账册清单不核增、核减。
  第十四条 对用于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均含相关零部件)等维修的“零关税”货物,在每次维修所用零部件全部完成装配之日起14日内,由享惠主体填报账册清单(维修类),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均含相关零部件)的所有人进行确认。确认后,享惠主体账册核减,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均含相关零部件)所有人的维修子账册核增。
  第十五条 “零关税”货物在岛内销售给非享惠主体或个人,或享惠主体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享惠主体应填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并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结关后,账册核减。
  第十六条 “零关税”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享惠主体应填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核放清单进行确认,并向海关申报。核放清单验放且报关单结关后,账册核减。
  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的,全部核放清单验放且集报报关单放行后,账册核减。
  适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的,货物实际离岛后,账册核减。
  第十七条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等不能转入本账册管理。
  第十八条 “零关税”货物有监管期限要求的,监管期届满时自动解除监管,账册自动核减,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实施监管。
  第三节 加工和核销管理
  第十九条 经主管海关同意,设立加工子账册的享惠主体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不同方式核算“零关税”货物耗用:
  (一)采用单耗核算方式的,享惠主体应当如实申报“零关税”货物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及单耗等信息,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二)采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享惠主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零关税”货物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实施记账式账册管理;
  (三)采用工单核算方式的,享惠主体应当依托信息化系统使用工单记录生产、库存等情况,如实申报工单数据,海关实施备案式账册管理。
  第二十条 加工子账册、物流子账册的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享惠主体应当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在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核销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因报核数据量大、系统故障、稽核查需要、享惠主体经营异常或涉案等特殊情况,享惠主体报核或海关核销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账册报核和核销时限可以暂停计算,并可适当延长核销周期。
  第二十一条 享惠主体办理报核手续时,应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以下数据:
  (一)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账册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账册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
  (二)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三)边角料、残次品、受灾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数据;
  (四)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报送耗料清单核算数据;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物流、加工(含加工增值)子账册实施核销管理,将账册核算结果与享惠主体申报的实际库存数量进行比对,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量与账册核算结果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二)实际库存量多于账册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三)实际库存量少于账册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享惠主体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四)实际库存量与账册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账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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