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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25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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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办发〔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等有关规定,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存管银行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存管协议。专用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预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会员费。存管银行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撤销手续。养老机构应当于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二、存管资金的使用

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应当于收取当日(至迟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符合《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存管资金用于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养老机构应当于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佐证材料。

三、存管资金的退还

对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应当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费申请。存管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费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养老服务协议对退费渠道另有约定或者原付款渠道无法办理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存管银行说明情况,并提供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养老服务协议、押金或者会员费收取和退费账户等信息,由存管银行核对后及时退还。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撤销且经退费后仍有余额的,存管银行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申请并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向养老机构基本账户划转剩余资金。

四、资金异常流动情形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其中,涉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洗钱等情形的,同步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同步报告地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大额交易主要是指养老机构当日单笔交易或者累计交易、当月或者季度累计交易达到一定金额的款项划转。省级民政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及收费情况等,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分类细化大额交易的金额标准。

可疑交易主要指存管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养老机构的资金、其他资产、交易、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情形。

高风险交易主要指存管银行发现或者有理由怀疑养老机构违反《指导意见》对资金使用用途的规定,出现“非自用”不动产交易;交易对方的名称涉及证券、交易所、金融等字样;交易对方涉及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或者集团内关联企业;资金一旦划转、支出后触及风险保证金底线等情形。

非指定用途交易主要是指专用存款账户中“押金”的交易目的是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外的情形。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形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相关方权利义务

(一)养老机构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向存管银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证照及资料,有关证照及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存管银行。因养老机构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及时导致的风险、损失与责任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存管协议,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存管银行应当开发用于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的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推送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取、使用、退费等信息及相关分析报告,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拖延等。

存管银行应当关闭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网银交易,全部交易通过柜面或者存管银行开发的专用存管平台进行。养老机构每次发起支出申请,存管银行应当进行支出后余额试算。试算发现支出后余额将低于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对应金额的,应当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后,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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