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含苏州地区)为江苏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2年之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 年10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含苏州地区)为江苏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2年之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 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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