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12-04
2025-12-04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品种业务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5〕148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品种业务细则(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但涉及氧化铝、天然橡胶期货品种一般月份、交割月前第一月以及交割月限仓数额的规定调整自2603合约开始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及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间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分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和按品种方式申请。按合约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取得的持仓额度只能用于申请合约。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取得的持仓额度可以用于申请品种所有已挂牌合约。各品种适用的申请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按合约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时间进行。

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全年任一交易日均可提出。持仓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批准日起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 需要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 (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按品种或按合约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证明企业现货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等;

(三)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者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按合约方式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第八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向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十条 需要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由开户机构审核后,按照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二)证明企业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书、现货仓单、库存证明、加工订单、购销合同、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等;

(三)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者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将按照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交割库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者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未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可以按规定数额自动转化为该阶段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具体实施品种、实施时间及转化数额由交易所另行通知。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通过申请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将按取得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执行。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四条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或者按照要求通过确认持仓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第十五条 相关品种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取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作为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以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以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报告现货、期货、期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取消或者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超过取得(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一)使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交易行为不符合经济合理性,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套期保值目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照先一般持仓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现货市场和持仓情况随时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对其已取得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以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交易持仓按一般持仓处理或者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