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经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12-29
2025-12-29
ecnbz89ocuvy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12-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

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平稳有序推进、高效持续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推进、分类施策、降本增效、强化保障,推动我省PPP存量项目充分发挥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2025年底前,全面摸清存量项目情况,明确总体推进思路,研究分类推进计划,规范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的基础有效夯实。到2026年,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保障能力,提升项目运行质量,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的规范水平稳步提升。到2028年,统筹用足用好资金、政策资源,建设规范、运营高效、风险可控的存量项目建设运营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对在建项目,聚焦有收益、能落地、控成本。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求,符合相关行业政策规定。优先实施民生类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和停摆烂尾,原则上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已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强化要素保障、资金支持、统筹调度,确保如期完工,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滞后项目要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

(二)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对已运营项目,聚焦按效付费、降本增效、规范移交。各地要依法履约,按规定将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预算保障序列,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以拖延竣工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防止因履约不力造成项目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银行贷款本息正常兑付。坚持实事求是、开源节流、降本增效,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优化实施内容、合作期限、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要素。深化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结合实际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设置,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约定,导致项目停止运营,要综合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专业化水平,实现降本增收。

(三)规范做好项目移交。运营期满的项目,要及时验收、规范移交。确需解约的项目,要严格履行解约程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解约及后续处理方案,做实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审核等工作,妥善处理资产转移、债务清偿、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等问题。要优选接续企业,做好过渡期安排,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

三、责任分工

(一)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属地责任,稳步推进本地区各项工作。设区市政府要强化工作统筹,加大对所辖县(市、区)指导督促,确保政策落地有力有序有效。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平等协商,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项目瘦身健体、降本增效、优化融资结构。要指导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要统筹运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项资金,合理用于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研究确定政府投资计划时,要统筹做好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和PPP存量项目的衔接。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支持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

(二)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债务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存量项目处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本地区存量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的,举债一律不得突破法定限额。用好专项债券支持政策,按规定将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的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并落实。加大财会监督力度,对存量项目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开展重点监督,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三)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申请和使用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制定绩效指标、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共享、项目公司监管等工作,对存在拖延竣工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的项目,督促实施机构整改,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对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停止运营的项目,督促相关方加强协商,推动项目恢复正常运营。要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存量项目信贷业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工作。

(四)项目实施机构强化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要结合存量项目具体情况,与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开展平等协商,聚焦保障项目可持续发展、维护各方长期合理利益,研究适度下调投资回报率、延长合作期限、降低融资利率、优化成本结构等关键事项,推动各方尽快达成共识。结合竣工验收做好在建项目的资产确认、入账,落实已运营项目的日常监管,结合项目台账,定期盘点、评估,防止资产闲置浪费。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存量项目实施阶段及时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结合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按规定做好存量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的申报、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工作。加强资产登记、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保护、移交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营高效,项目合同终止时,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移交等工作。与存量项目各参与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相关方获取存量项目建设、投融资、运营、付费、解约、移交等关键信息,项目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等情况时及时主动告知相关方。

(五)社会资本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积极参与协商谈判,推进存量项目合同条款优化。按照存量项目合同约定,加快项目建设合规推进,保障融资稳定性,提升运营专业化水平,合理控制运营成本及风险,不得只建设不运营、重建设轻运营。积极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开展的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按规定向项目实施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方共享项目信息。优先保障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合理需求,防止项目停摆和公共服务中断。

(六)金融机构保障合理融资需求。要以存量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为依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项目风险与收益,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与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积极协调,综合运用调整还款计划、展期、降低利率、置换等方式,优化项目融资结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协调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判PPP存量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制定预案,推动相关问题和风险妥善解决。各方协商一致后要签订补充协议,厘清各方权责利,明确实施内容、操作路径和具体要求,规划好后续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存量项目规范建设运营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建设、压减成本、提高收益、盘活资产等方面的有效路径,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存量项目持续稳健运行的良好环境。牵头搭建沟通平台,及时介入、主动协调,推动形成合作共赢局面。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各地要重点围绕存量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融资可得性、运营管理、按效付费等方面,对本地区存量项目逐个开展多维度分析。分析完成后,要逐个项目剖析问题,制定问题解决方案,细化瘦身健体、降本增效、资金保障等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集中力量、全力攻坚。2026年3月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存量项目处理总体工作方案以及分项目推进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日常管理调度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全省PPP存量项目统一管理台账,归集存量项目实施阶段、运行状态、融资、付费等信息,按季度更新、动态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存量项目落实“一项目一台账”清单化管理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项目台账完整、真实、准确。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强化项目建设、运营、履约等全流程日常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四)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全省PPP存量项目监测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强化本地区存量项目信息的动态比对和监测调度,通过比较分析、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识别存量项目运行中的风险点,结合项目风险情况,探索对项目分类分级标颜色预警,对风险点较多的项目,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项目烂尾和其他次生风险。要开展财政承受压力测试,分析未来年度财政压力和可持续性,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要积极研究通过减少建设成本、提高运营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整合资金和政策资源等方式,平滑财政支出压力,确保中长期财政可持续。根据工作需要,将对PPP存量项目问题较为集中、矛盾相对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地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