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部门: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提升资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家具资产,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等基本需要的通用资产,不含因特殊业务用途需配置的专用资产,例如党政机关文印中心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大型专用打印机。各单位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产信息卡中对资产用途进行明确区分。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列资产品目包括信创工程设备。未列入标准内的其他设备、家具,应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因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的种类、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办公使用的资产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内实有人数、长期聘用人员等确定;因专用网络、纪检监察、保密等特定业务需额外配置的通用资产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
外勤工作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在不超过人均数量上限的情况下,酌情调整台式计算机与便携式计算机的配置比例。
(二)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品目内的资产,价格不得超过标准上限。单位因特殊业务用途配置专用资产,需结合自身存量资产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需求,应优先通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或自治区本级公物仓调剂解决。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解决的,应当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适用性,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防止浪费。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各盟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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