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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29
2025-12-29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5〕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3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及节能报告或节能信息表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相关承诺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分期(阶段)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阶段)进行节能审查验收。除政府投资工程外,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同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产权移交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

第五条 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成果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应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节能报告或节能信息表、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对照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能源计量、节能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查验项目建设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总平面布置等。

(二)生产工艺。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方案等。

(三)用能设备。包括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及通用设备能效水平等。

(四)能源计量器具。包括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数量、位置、精度、配备率等。

(五)节能降碳措施。包括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设落实情况。

(六)相关承诺落实。包括设备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指标替代承诺的落实情况。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要求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其委托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机构)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明确人员分工及工作要求等,并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按照验收方案,组织资料查验与现场核验。

第八条 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查验情况,形成书面的节能审查验收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变更的决定,或未重新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其中,重大变动情形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节能审查验收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的。

(三)项目采用国家及我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四)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等与节能审查阶段严重不符,或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六)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降碳措施且无合理理由的。

(七)项目能耗、煤炭等相关指标替代以及碳排放置换方案未按要求落实的。

(八)项目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

(九)项目存在其他与国家和我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符的。

第九条 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上传至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未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 本省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验收监管;通过省级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验收监管;其他项目由各设区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或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对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篡改、伪造或者协助篡改、伪造节能审查验收资料,导致节能审查验收结论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是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1日。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通用文本(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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