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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29
2025-12-29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数据局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1110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数据局:

为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以下称国家《通知》)和《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规〔2024〕5号)要求,结合我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现就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结合我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两级主体、分级授权”实际,数据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以下称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制定;设区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省级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二、规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定价程序。发展改革部门、数据主管部门核定明确运营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主体在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不具备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运营主体,由同级数据主管部门指导其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按照国家《通知》规定执行。

三、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对运营主体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评估,具体按国家《通知》规定执行。

运营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本、收入等情况单独核算;按规定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和免费情形,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梳理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业务开展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反馈上年度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数据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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