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部署要求,优化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培育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举措。
一、实施资金奖补
1.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在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采用分类绩效模式开展3年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形式择优给予30-50万元经费支持。
2.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及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A类)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等,本人持股10%以上)在吉林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机构建设资助,并享有相关政策支持。
3.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发布重大科技项目需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与高校院所、企业合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
4.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各自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产业基础、企业实力、现有平台载体等要素,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模式,与省内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争取省外高校院所来吉共建分支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优化资源配置
5.创建新型研发机构科创联盟,促进其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的高效对接,打造协同联动科研模式。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建设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区(试验区),对经过市场检验的应用场景创新成果和进入市场初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用首购、政府订购、奖补等方式,促进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6.完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科技资源与新型研发机构共享共用,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7.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清单,择优向省科技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基金、省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推荐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合同科研”“先投后股”“成果共有”等有偿投入方式,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投入的机制。
8.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人才引育
9.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为其直接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按照实际需求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企业年金,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时,可参照企业申报方式,不受事业单位缺额申报限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人员按照规定双聘到新型研发机构。在编人员调到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工作的,在5年过渡期内可保留原有事业单位身份不变。
10.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限定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比照全省同类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核定。
11.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荐才权”,可以作为省级人才计划推荐申报主体。对于在机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择优推荐申报吉林省高级职称绿色通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培养。
12.深化校地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员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管理,按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四、落实税收优惠
13.对企业出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按照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科技计划、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方面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