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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20
2026-01-2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

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5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严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已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违规审批或核准,擅自缩小招标范围、变更招标方式,为后续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预留空间;

(二)明示或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明示或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

(五)明示或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七)明示或暗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八)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让特定投标人中标;

(九)明示或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定标活动;

(十一)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二)干预中标公示程序,要求隐瞒中标候选人信息或缩短法定公示期限;

(十三)明示或暗示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十四)明示或暗示中标人转包、分包中标项目或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

(十六)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借用或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十七)明示或暗示逃避招标投标监管,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

(十八)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十九)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

(二十)利用职权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牵线搭桥的;

(二十一)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中止、终止招标程序,或无正当理由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二)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过程情况、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招标项目、谋求利益等。

第七条 项目招标人和有关人员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要坚决抵制和拒绝,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各项规定如实登记报告,及时填写《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并注意保留提供的相关书证、物证、视(音)频资料等证据。《登记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于3个工作日内径送项目主管处室,一份由报告人(报告单位)自行留存。项目主管处室当日将《登记报告表》送驻委纪检组。

第八条 登记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登记报告责任人,对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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