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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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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及合规指南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浩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仲锋 杜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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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本文将重点解读其核心内容并为相关主体提供合规指南。

1.哪些主体需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如何划分?

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核心依据是 “应税交易发生频率”“经营性质” 及 “登记制度”,自然人默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的核心范围(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个人:涵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即普通个人)。

特殊情形: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按 “名义归属 + 责任承担” 确定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规则(依据《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认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合规提示年销售额超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却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非企业单位若偶尔发生应税交易,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留存选择决策的相关依据备查。

2.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哪些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

结论:应税交易涵盖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类核心行为,需同时满足 “有偿性”“境内发生” 等核心条件;《条例》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企业需重点区分 “应税与非应税边界”,避免漏报或误报(依据《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应税交易的具体界定(依据《条例》第二条)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服务:涵盖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移动后会引起性质或形状改变的资产。

“境内发生” 的关键判断标准(依据《条例》第四条)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除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外,均属境内交易;且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也视为境内交易。

销售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取得与之相关经济利益的非应税交易。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情形。

3.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如何适用?零税率有哪些具体情形?

结论:《条例》延续 “三档税率 + 征收率” 的税制框架,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及特定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纳税人需按应税交易类型准确匹配税率,混合销售按 “主附关系” 确定适用税率(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税率的具体适用范围:

13% 税率:适用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税率:适用于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税率:适用于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跨境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等;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征收率与混合销售规则(依据《条例》第十条)征收率为 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特定应税交易。

混合销售需同时满足 “包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 / 征收率业务”“业务间有主附关系”,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计税。

另,个人卖房增值税税率由5%下降至3%(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住房,购买不足 2 年的按 3% 征收率全额缴增值税(较原 5% 下调);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2026 年 1 月 1 日前未申报缴纳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符合条件可按本公告执行(扩大了降低征收率优惠的受益范围)。

4.进项税额抵扣需满足哪些条件?哪些情形不得抵扣?

结论:进项税额抵扣需依托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购进项目需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条例》明确列举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企业需建立进项税额抵扣审核机制(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扣税凭证类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凭证。

具体抵扣项目: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税额;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税额;从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税额。

不得抵扣的核心情形(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特殊抵扣规则(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上述长期资产,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销售额如何确定?

发生销售折让、退回时如何处理?结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时,需按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未按规定处理的不得享受扣减优惠(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的计算规则(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不含税销售额: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的,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

价外费用排除项: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外币结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处理(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简易计税方法: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多缴税款可从以后应纳税额中扣减或申请退还。

发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相关情形的,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扣减。

核定销售额的情形(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或视同应税交易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近期同类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的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10%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如需)。

特别引起关注的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文本删除征求意见稿中 “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的表述,明确要求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从立法层面限定税务机关反避税权力边界,告别 “自由裁量”,坚守 “依法调整” 原则,既防范权力滥用,也为纳税人提供更明确的合规预期。

6.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享受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结论:《条例》明确了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需依法公开,企业享受免税需符合特定主体或项目要求,且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主要免税项目及界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需具备执业资格,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需取得对应资格,免税收入为规定收费标准内的收入)。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校包括学历教育机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纪念馆、博物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享受优惠的核心要求(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免税项目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后,若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出口业务可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按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境内销售缴税。

合规提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资格证)、收入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定期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企业需关注政策调整动态,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

7.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

结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 “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凭据或开具发票” 为核心判断标准,进口货物以报关进口当日为准;纳税期限分为按次、按月、按季度,不同纳税人需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则(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款项指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交易完成当日。

视同应税交易:为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上述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出口当日。

纳税期限的适用范围(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按季度计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及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月计税:除按季度计税外的一般纳税人及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按次计税:适用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需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纳税。

合规风险提示企业需准确核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因延迟确认导致逾期申报;尤其注意先开发票的情形,开票当日即产生纳税义务,需及时申报。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需牢记申报期限,超期未申报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8.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哪些情形需要预缴税款?

结论:纳税地点按 “机构所在地、应税交易发生地、不动产 / 自然资源所在地” 划分,总分支机构可按规定汇总申报纳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等五类情形需预缴税款,预缴规则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纳税地点的核心规则(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汇总申报;同一省内跨县(市)的,经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汇总申报。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需预缴税款的情形(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合规提示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需提前了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按规定时限预缴,避免因未预缴导致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无法抵扣。

总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需按层级向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批,留存批准文件备查。

9.发票开具和使用有哪些关键要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有什么后果?

结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需按规定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条例》明确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及红字发票开具规则,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和销售额扣减(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发票开具的核心要求(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一般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开具专用发票需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字发票规则(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发票管理的合规风险虚开发票、伪造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行为将面临税务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需妥善保管发票及相关凭证,不得擅自销毁,保管期限为 10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实务操作建议企业需建立发票开具、审核、保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发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流一致。

发生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形时,及时按规定处理,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税务风险。

10.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结论: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应税交易真实性、发票使用合规性、进项税额抵扣合理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准确性等方面,通过数据比对、凭证核查、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施监管;企业需规范会计核算、留存相关凭证,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的核心监管领域(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应税交易真实性:核查销售额申报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隐瞒未开票收入、虚构交易等情形。

发票管理合规性:检查发票开具、取得、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违规抵扣等问题。

进项税额抵扣:核查抵扣凭证的合法性、购进项目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是否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转出的情形。

税收优惠适用:核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享受免税、退(免)税的情形。

跨境交易与出口退税:通过物流、报关、资金结算等跨部门信息,核查出口业务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合规策略日常管理: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设置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等相关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

凭证留存:妥善保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税务检查时可提供完整证据链。

配合检查:税务机关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

争议处理: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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