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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21
2026-0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沪财库[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21〕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5日
 
  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招标方式
  上海市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招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利率按照首场公开发行利率确定,发行额度面向上海市财政局择优选取的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通过数量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
  招标标的为利率时,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招标标的为价格时,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
  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2%、30%;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30%;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6%、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第二场数量招标中,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柜台发行最大额度的30%,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
  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8.5%;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
  上述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0.1亿元。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地方债柜台发行的第二场数量招标中,按照各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二)中标分配顺序。
  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的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一个工作日)15: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处理
  (一)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发行现场进行应急操作,并应当及时拨打发行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向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报告。
  (二)在应急操作方式下,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应急投标情况记录表,记录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等有关内容,核对密押后签字确认。
  (三)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应当审核应急投标书收到的时间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收到的时间是否在债权托管截止时间前,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字迹清晰、意思明确。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不清晰、意思不明确、密押核对不符、超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均做无效处理。
  (四)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经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确认各项要素有效完整,并经发行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由发行人员或发行人员委托支持部门人员将应急投标信息录入招标系统,并进行核对。
  (五)应急时间以发行现场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六)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七)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八)当支持部门确认招标时间内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人员将使用专用固定电话或委托支持部门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延长招标时间半小时用于应急投标。
  第六条  分销
  上海市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上海市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地方债柜台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由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于分销期内在上海市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
  (二)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量和承销额等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承销团考评的依据,以及以后组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上海市财政局派员担任,监督员由上海市审计局等非财政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若遇国家政策等发生变化,以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doc    
2. 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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