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简称“2号公告”),针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系统优化与完善。近年来,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快速发展,部分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即使被查补税时收入远远超标却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低税率,这不仅造成税收流失,也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号公告作为新增值税法体系下的重要制度补充,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向更规范、更公平、更高效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政策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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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项目 |
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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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背景 |
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 |
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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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前提与例外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通常为500万元)需登记。例外情形表述为“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重申超标需登记。例外情形明确并收窄为“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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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办法本身未明确具体生效日的计算细则。 |
明确规定并统一生效日: 超标者,为超过标准的当月/当季首日;主动登记且未超标者,为办理登记的当月/当季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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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处理 |
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
追溯管理更明确:因查补等导致以往期间超标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生效日追溯到超标的当期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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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措施 |
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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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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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门过渡条款: 1. 处理2025年底超标问题,生效日统一为2026年1月1日。 2. 以往查补追溯登记的,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
二、新增值税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号公告)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三、官方解读举例之分析
十二、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自查查补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H,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H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H应自2027年7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其中,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将自以上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将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6541/content.html
【图示调整涉及不同期间两种情形的处理】

【核心要点解读】
例子清晰地说明了因追溯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三种核心操作,即何时登记、何时生效、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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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操作要点 |
法规依据/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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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办理登记 |
自发现超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公告》第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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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确定 |
生效日为销售额超标当期的首日(如季度超标,则为当季首日)。 |
《公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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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申报 |
1. 追溯申报:自生效日起,所有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均需按一般纳税人更正申报。 |
《公告》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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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后续申报:生效日后按期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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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5年及以前期间的特别保护 |
因调整2025年及以前销售额导致超标的,生效日最早为2026年1月1日。 |
《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过渡条款) |
关键变化:新规最大的实操变化在于,一旦因任何形式的调整(自查、稽查等)导致以往某期销售额超标,就必须追溯登记,并从超标当期的第一天开始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过渡保护: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调整,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是一项重要的过渡期保护,避免了对过于久远的历史业务进行复杂追溯,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2号公告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的内容,过渡期规定契合了“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强硬措施:如果纳税人未在10天内主动登记,税务机关将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且生效日期不变。
四、结语
2号公告解决了之前“隐匿收入超标准仍按小规模补税”的问题,强调税收公平。新公告是在《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出台的,它不是对旧办法的简单修订,而是全新的法律配套文件,体现了增值税管理在法律层面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