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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15
2026-01-15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6〕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9   
 

(2025年12月5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2026〕3号公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棉花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检验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公定重量)。

第四条 棉花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棉花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

第七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棉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下午21:00—23:00。日盘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暂停、取消棉花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 棉花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CF。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棉花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和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棉花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棉花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三条 棉花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棉花期货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棉花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N年生产的棉花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11月份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

第十六条 棉花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棉花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棉花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棉花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十九条 棉花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汽车、火车或者轮船板的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棉花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及配合公检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棉花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一条 棉花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 棉花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23,以下简称《棉花国标》)规定的3128B级,且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的国产棉花。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符合《棉花国标》规定的,颜色级为11、21、41、12、22级,平均长度级为27mm、29mm及以上,长度整齐度为U1、U2、U4档,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C级C2档,断裂比强度为S1、S2、S4档,轧工质量为P1、P3档的棉花,可以替代交割。

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一个交割单位棉花按照颜色级和轧工质量比例实行分级计价。有主体颜色级的棉花,升水100元/吨。无主体颜色级的棉花,以其中占比例最大的颜色级为标注颜色级。

升贴水和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二十六条 N年生产的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个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1年11月份的第15个交易日止(含该日)。

第二十七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八条 自每年9月1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棉花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九条 棉花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仓库开具的棉花《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三十一条 棉花入库时,仓库依据《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三十二条 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包装》(GB 6975-2013)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包),且附有原验证书和码单。

第三十三条 棉花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标准仓单注册人:

(一)掺杂使假的;

(二)不符合《棉花国标》组批规则的;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现象的,有异味的,或者包装不完整的;

(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含杂率大于3.5%的;

(七)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八)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且同一批次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九)经检验发现颜色级有51、32、13、23、33、14、24,长度有小于27mm,长度整齐度有U5档,马克隆值有C级C1档,断裂比强度有S5档的;

(十)其他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

本条所称棉花年度,是指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具体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仓库及标准仓单注册人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棉花入库复检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棉花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第三十六条 棉花期货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七条 棉花出库时,仓库应当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交给提货人。提货人可以在商品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验收结果应当经提货人和仓库双方认可。

棉花出库时,提货人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具体按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实施暂行办法》《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证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棉花期货标准仓单注销时,需要重新检验的,由提出重新检验的一方支付公检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棉花出库时颜色级与注册时相比出现下降的,可以正常办理出库手续,提货人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导致颜色级Rd值降低但变化未超过3.9%,或者+b值增加但未超过2.7的,由提货人承担;颜色级变化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仓库承担变化超过上述规定部分的颜色级差价,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公告的颜色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出库过程中,发现棉花崩包的,仓库应当免费进行回包。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棉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棉花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

合约价值的20%

第四十二条 棉花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四十三条 棉花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20万

20000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20万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1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4000

交割月份

800

(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四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9日起施行。

附录1: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仓库名录(略)

附录2:棉花期货交割有关费用标准(略)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1103.1-2023)(略)

附录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略)

附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包装》(GB6975-2013)(略)

(因市场发展需要,上述附录中交割仓库以及交割费用标准将不定期进行调整,用户如需了解最新情况,请访问本网站“首页—上市品种—棉花"查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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