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纳税人B在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的采购行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依据取得的时间在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内逐期勾选抵扣。
第二种:纳税人B在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的采购行为)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期间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支出行为,纳税人B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纳税人B取得或者换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得确认抵扣。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纳税人B在2026年10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勾选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B自行更正2026年4季度报表,重新计算后,B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说明其在2026年10月份以前已经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其在此期间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纳税人B换取的2026年10月1日前(的采购行为)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期间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支出行为,不应换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换开后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勾选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