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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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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5〕161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及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月报统计报送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所属企业。 

(二)各单位报送的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其中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填报。 

(三)各单位应按月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czb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中下载。其中: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采用线下或其他适当方式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报送。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上月月报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三、编报工作要求 

(一)对标国有企业名录库,提升报送口径全面性。各单位应当以国有企业名录库为基础,以全面覆盖为原则,梳理确定月报编制报送口径,说明差异和变化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月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根据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树形结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编报范围,报送单户与合并(汇总)报表。 

(二)加强系统智能审核应用,切实提高数据质量。2025年月报网报系统已完成升级,新增智能审核、可视化分析等新功能,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功能应用,前置审核责任,严格把关,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夯实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基础。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财政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9〕15号)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改革发展提供支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月报数据研究分析工作,及时跟踪、调查、反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热点、焦点进行研判,全面准确动态反映国有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各单位形成的分析报告,可以专报信息等形式向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筑牢财务信息数据安全底线。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离线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月报工作。财政部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财会监督力度,同时对各单位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554707/4550    

 

       技术支持电话 010-68554684 

  

附件: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及编制说明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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