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旧政策交替之际,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何去何从备受关注。
我们曾在《增值税优惠清理进行时:从普惠到精准的政策转向》一文中,详细分析了当前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深层逻辑。从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的顶层要求,到2025年下半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对融资租赁、新型墙体材料、铂金钻石、飞机维修、煤层气等多个行业优惠政策的集中清理,增值税优惠体系正在经历从“普惠”到“精准”的深刻转型。
本文将就2025年底到期政策与已明确延续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2025年底即将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目前有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本文发文之日尚未见延期公告,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部分政策文件同时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安排,如未获延续,相关行业其他税种的优惠可能同步到期。

上述到期政策中,以下两项尤为值得关注:
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进境免增值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及《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两公告相继于2023年初及年中出台,由于多种原因,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面临订单下滑、库存积压、退货率攀升等多重压力。退运商品若按一般贸易进口缴纳税款,将进一步加剧企业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困难。4号公告的推出,正是为纾解跨境电商企业的燃眉之急。
2025年以来,一系列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密集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相继落地,平台经济税收治理正式迈入“数据透明化”的新时代。收入端、成本端、代扣代办事项全链条监管闭环的形成,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
业界期待相关政策可以得以延续,相关跨境电商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提前做好合规预案等应对措施。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另外,《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即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能否延续也备受关注。
34号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政策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文,推出的初衷在于在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降低境外投资者的税负成本,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的国际竞争力,服务于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战略大局。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于2025年率先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联合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25年4号公告”),宣布自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对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并对此日期前已发行的上述债券,其利息收入继续免税直至债券到期。这一调整标志着境内投资者所享受的债券利息增值税“免税时代”已宣告终结。
从政策演进的逻辑来看,虽然境内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已先行调整,但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债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者的相应税收政策安排也不排除优惠延续的可能性。相关金融机构及境外投资者宜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动态,及时评估政策动态对投资收益及交易策略的潜在影响。
已明确将继续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中,下列现行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已明确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特别标注除外),预计这些增值税政策将在新法框架下继续执行。




企业合规要点
面对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以及密集调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们建议企业系统性地做好准备:
定性与定量评估
全面梳理企业目前已享受的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政策名目、适用期间及体量规模,建立“税收优惠清单”。对于集团型企业,尤应关注下属各级公司在业务形态、增值税政策适用上的差异,避免信息盲区。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情景分析,模拟测算优惠政策到期、取消或调整对利润、现金流及税负的潜在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清理并不局限于增值税领域。如前文所述的34号公告同时也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文所列的部分到期政策亦横跨关税、房产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在梳理时宜拓宽视野,从整体税负角度进行综合评估。
业务与财税联动
业、财、税一体化配合是应对政策变动的核心。税负变化不仅是对某一个企业的影响,对于企业所处的上下游同样也会带来挑战。因此,建议企业从业务视角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评估,预估上下游合作伙伴可以负担的价格变动,对上游而言,须考虑与供应商重新谈判,探讨因自身税负上升导致的成本压力分担机制;对下游来说,需要评估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谨慎、分步骤地调整定价策略,将部分税负成本传导至下游,同时准备好应对市场份额波动的预案。在上述业务端应对的过程中,业务、财务和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也必不可少。
此外,企业宜对业务端的销售、采购合同中对价格条款、税费承担方式进行重新审视,以应对税收优惠清理可能带来的变化,同时对会计核算科目和信息系统等进行调整,确保在政策过渡期准确适用。
战略与预算调整
对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的企业,需要考虑重塑投资决策模型:所有新的重大投资、扩产计划,将“税收优惠不可持续”作为基本假设纳入投资回报测算,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企业财务部门还应在预算端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的影响,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模拟公司的资金链状况,安排融资渠道,提升项目的资金稳定性。
政策跟踪与主动沟通
根据三中全会的部署,未来财税部门将持续评估并优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清理与规范并非一蹴而就,必要的政策跟踪机制有利于企业进行前瞻性布局。在政策制定征求意见阶段或执行初期,企业可通过税务专业人士或行业协会等渠道,积极、理性地反映行业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争取适当的过渡安排或替代性支持方案。
结语
从2025年下半年密集发布的优惠政策清理公告,到《增值税法》确立并即将施行的优惠政策动态评估机制,增值税优惠体系从“普惠”走向“精准”的转型脉络已然清晰。
新法时代,变化中蕴藏机遇。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第一时间为您带来深度解读。如对上述政策有任何疑问,或希望就具体业务场景探讨应对方案,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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