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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10
2026-03-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业务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2-2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经办流程,提高工伤康复管理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工伤康复业务经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服务处)

 

山东省工伤康复业务经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业务经办流程,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7号)、《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25〕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等开展工伤康复活动。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工伤康复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控制。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按需配置、布局合理的原则评估确定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康复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康复经办、监督检查和工伤康复机构的协议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康复专家管理,对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意见及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进行审核。

第二章  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与审核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向申请人告知受事故伤害职工工伤康复权益,并发放《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附件1)。

第五条  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受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到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经协议机构评估符合康复要求的,纳入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期,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期原则上至工伤认定结论作出时终止。

工伤认定结论在康复早期介入住院治疗期间作出的,当次住院康复结束时间作为康复早期介入期终止时间。

第六条  协议机构在受伤职工治疗阶段,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时,应当提出《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意见》(附件2),明确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期限、治疗方式和康复项目,经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职工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在报销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费用时,协议机构应当配合提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意见和病历资料。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及规范》)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将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意见、工伤医疗(康复)病历等资料,提交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审核不通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康复早期介入异议之日起20日内,组织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康复专家组,对早期介入康复价值和早期介入康复期限进行审核,作出《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审核意见书》(附件3)。

第九条  康复专家组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作出结论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三章  工伤康复确认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职工认定工伤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填写《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4),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补正时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工伤康复申请。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申请材料完整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设置康复门诊、远程视频等便捷方式,组织康复专家组根据《服务项目及规范》对工伤职工进行确认评估,评估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期限,作出《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工伤康复确认)》(附件5),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内部信息共享同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康复专家组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康复期限,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提出工伤康复确认申请的时间。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劳动能力复核确认结论书(工伤康复确认)》(附件6)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应当在确认的康复期限内进行康复。  康复期届满前,工伤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有康复价值的,应当在康复期满前20日内,出具《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附件7)。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工伤康复期申请,并提交《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及相关病历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服务项目及规范》完成审核,作出《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审核意见书》(附件8),康复专家组认为需要现场检查的,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后,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延期审核前,应当继续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康复治疗服务。

经审核可以延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经审核不需延期的,超出工伤康复期限发生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认为具有康复价值,且康复后可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中止本次鉴定,待完成工伤康复治疗后,恢复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未确认康复期限或康复期限届满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协助工伤职工提出康复申请,并根据本次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意见,作出工伤康复确认结论。

第十八条  康复期、延长的康复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服务项目及规范》相关规定。

《服务项目及规范》中规定的康复住院已到出院时间,仍需继续住院康复者,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适当延长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伤病种所对应最长康复住院时限。

第四章  工伤康复费用审核结算

第十九条  职工受伤后,在首次住院(含急诊转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急性期临床治疗阶段对工伤部位使用康复项目进行辅助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康复)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因工伤伤情需要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异地康复治疗备案表》(附件9),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所产生的符合《服务项目及规范》及山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物理治疗与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跨省异地康复直接结算的,按照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伤康复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制定针对性康复方案,出具《工伤康复治疗方案备案表》(附件10),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在康复过程中根据康复效果适时调整康复方案,并在康复方案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费用结算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工伤职工康复资料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费用结算方式按照康复服务项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在康复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超出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康复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自负的情况,并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超出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五章  工伤康复机构评估

第二十四条  提出纳入工伤康复机构申请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附件1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人资格证书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工伤保险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从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提交申请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评估表》(附件12),综合评估在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伤康复机构确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布通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工伤康复机构申请的条件、时间、地点、申请所需材料等,申请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受理。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工伤康复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告知补正时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三)资格评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评估小组完成审核评估工作。评估小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专业工作人员及医疗康复专家。

(四)结果公示。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职工就诊的原则和申请评估结果,在达到合格要求的机构中择优确定拟纳入的工伤康复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伤康复机构需按照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配备联网管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实现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联网结算后,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审核评估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估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医疗机构的资质情况、场地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二)资料查验,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近1年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或暂停医疗资质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确定的康复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一般为3年。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评估确定工伤康复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负责工伤康复费用审核,并及时拨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负责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伤康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工伤康复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全面履行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二)负责核实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对于住院康复的工伤职工,定期开展巡房,杜绝挂床住院、冒名住院等问题;

(三)配合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伤康复有关资料;

(四)负责提供符合社会保险服务要求的信息系统,能够开展工伤康复费用的直接联网结算。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配合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接口对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日常检查、第三方检查、智能监控、社会监督和定期评估等方式,对工伤康复机构执行工伤保险康复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并填写《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履约评价表》(附件13)。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工伤康复机构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履约质量保证金。涉及工伤保险基金违规支出的,应当予以追回;

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工伤康复机构名单: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的;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系统对接、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工伤康复机构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及时报告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工伤康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违法失信行为,导致服务协议不能履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可以提出纠正要求或者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治疗师、康复治疗处方、项目执行单(包括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以及康复评价报告与出院康复评估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确认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有关待遇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评估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估标准。

第三十八条  工伤康复机构服务协议在本细则实施后到期的,在首次续签时,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康复治疗的相关费用,按照原流程办理。 

 

附件:1. 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

2. 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意见

3. 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审核意见书

4. 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

5. 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工伤康复确认)

6. 工伤劳动能力复核确认结论书(工伤康复确认)

7. 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

8. 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审核意见书

9. 工伤保险异地康复治疗备案表

10.工伤康复治疗方案备案表

11.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

12.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评估表

13.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履约评价表

附件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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