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现对普法责任清单进行调整,形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6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26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五)《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2024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民航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829号)(客运处、货运处、运输服务处,市道运中心、委执法总队)
(十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825号)(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817号)(航运处、港务监管处、海事处,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航研所)
(十四)《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813号)(设施养护监督处,市道运中心)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761号公布)(民航处)
(十六)《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26年1月14日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公布)(海事处、港务监管处)
(十七)《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5月13日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公布)(港务监管处、科技信息处、海事处)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公布)(海事处、港务监管处)
(十九)《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公布)(交通建设处,委职业资格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二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公布)(交通建设处,委执法总队、委职业资格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
(二十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公布)(民航处)
(二十二)《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
(二十三)《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设施运行监督处、设施养护监督处、计划财务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四)《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航运处)
(二十五)《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设施运行监督处,市道运中心)
(二十六)《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铁路处)
(二十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客运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十八)《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设施运行监督处,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
二、普法主要任务
(一)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工作首要内容。促进委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持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机场、进地铁、进公交、进出租、进轮渡、进邮轮等,开展“交通法治直通车”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培训系列课程。
(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精心谋划编制交通行业“九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交通法治文化建设,提升涉外法治宣传质效,持续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深度结合,积极推进法律科技赋能普法宣传,全面提升交通行业普法宣传质效。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委系统干部职工;
(二)航运企业、港口经营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企业、铁路客运站相关区和相关企业等;
(三)社会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