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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6-03-10
2026-03-10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6-02-28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助力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实验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实验区

指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实验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实验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

(四)财产在实验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六、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实验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实验区税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实验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实验区税务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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