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被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时,可自愿选择将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统一参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享受同等额度的缴费补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方式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实际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持缴费凭证向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并足额发放。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小于当年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死亡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录用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后,补贴资金余额暂予封存,待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方式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2.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数(139)计算月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待遇发放终身。
二、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调剂使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常态化监督机制,细化被征地农民身份登记、补贴核算、资金发放等风控规则,定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账核查,及时排查和化解资金风险隐患。要按规定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相应参保账户,杜绝挂空账,避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未实际到账情况发生。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记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划拨、支付等关键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精准落实到位,杜绝漏发、错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人员和资金底数准确清晰。提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准确记录被征地农民参保标识等信息,实现参保登记、补贴核算、待遇发放等业务“一网通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提升经办服务精准度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参与拟定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依照我省现行规定,主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根据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牧民参照执行)剩余土地(含农、林、牧场)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及时优化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范围,全面推动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2026年4月1日前批复的征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7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年2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对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参考外省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补贴政策
《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2026年4月1日前批复的征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一)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二是打通了符合条件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的通道。三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只有参加了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能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方式。征地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实际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征地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具体情形的处理。一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小于当年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死亡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二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录用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后,补贴资金余额暂予封存,待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数(139)计算月待遇。四是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待遇时,继续执行原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县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调剂使用。二是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出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记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划拨、支付等关键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精准落实到位,杜绝漏发、错发。三是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参与拟定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依照我省现行规定,主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及时优化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