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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9
2026-03-09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6〕39号  发布时间:2026-03-04   
 

为了提升花生期货交割质效,做好交割服务,更大程度便利产业客户参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6年3月4日

 

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车(船)板交收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花生仁(以下简称花生)期货交收检验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交收客户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指定花生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花生期货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会员、交割买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开展花生期货的货物交收检验等相关工作,确保交收检验等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期货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交收安排、发货速度及服务客户能力等,并向交易所备案。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信息的调整并向交易所备案。

交割服务机构期货业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业务,办理交割预报、安排客户交收时间、组织现场交收、收取及清退交收相关费用。

交收相关费用应当建立台账,分别专项列明,确保台账与收据一一对应,禁止混淆、挪用。

交收相关费用包括交割预报定金、复检费用押金等费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花生交收客户管理义务,做好交收辅导工作。

第三章 交收准备

第六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会员服务系统查询配对客户信息,安排客户交收时间并报交易所备案。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办理货物交收,并与交收客户线下签订《花生车(船)板货物交收三方协议书》,约定各方在交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交收客户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应当现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并以签字或加盖公章形式签署《花生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

第八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要求交收客户在《花生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抵达交收现场的时间,该时间作为滞纳金判罚的依据。如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到场,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守约方可以通过会员单位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滞纳金申请。

第九条 买方、卖方客户进入现场人员原则上均不得超过2名,非交收客户不得进入交割现场。交收过程中,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对交割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交收客户可以采取贴标签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交收货物的存储位置。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完成货物标记工作。

第十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花生质量检验能力,对货物进行预检,预检结果告知买卖双方作为参考。

第四章 检验流程

第十一条 选包。买方客户可以从交收货物中指定样品包。

第十二条 取样、分样、封样。样品选取以每30吨为一个批次,不足30吨按30吨计,抽包率5%,每份样品量不少于5千克。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对客户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合并组织抽样工作,合并后每批次不超过30吨。

样品包选出后,交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买方客户从样品包中扦取两份样品。一份作为买方客户自行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样品,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由交割服务机构封存于库内。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封样工具,做好样品标记,保证样品与其所属货物对应。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复检样品,复检样品保存区域温度不应高于25℃,相对湿度不高于80%。

第十三条 自行检验。买方客户完成自行检验后应当在《花生期货检验数据确认单》写明检验数据等信息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 发货交收。买方客户自行检验数据符合期货交割标准(包括基准交割品或替代交割品,下同)且双方无异议的,交割服务机构和买卖双方应当在《质量验收确认单》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交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发货速度组织货物发运,货物发运完毕后,买卖双方应在《重量验收确认单》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货物重量。

复检前,买方客户自检数据不符合期货交割标准且卖方无异议的,卖方客户可以在3个日历日内换货一次,买卖双方按照交割服务机构安排的时间重新自行检验。

第五章 复检流程

第十五条 交收双方对货物质量有争议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告知各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在完成自行检验且货物未离开交收现场情况下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买方客户应当在完成自行检验后(不含该日)的1个日历日内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交割服务机构、所在会员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会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后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六条 交割服务机构收到会员单位提出的复检申请后,应当在确认客户名称、复检项目等事项后,按照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复检提出方发送复检费用明细。

第十七条 复检提出方客户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不含该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预交复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复检费用的,复检申请作废,交易所不予受理。

交割服务机构在收到预交复检费用后(不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复检申请。

第十八条 复检对象为封存于交割服务机构的复检样品。交割服务机构在收到客户预交的复检费用后将复检样品邮寄至质检机构,邮寄费用和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样品封条破损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抽样,抽样搬倒费用及有关损失由交割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买方客户提交复检申请时,应当填报自行检验结果,并说明申请复检项目。针对水湿花生指标的复检,应当在复检申请中明确提出。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收到复检样品应当核实样品数量及样品封存状态是否完好,确认客户名称、复检项目等后开始检验。质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上传至会员服务系统。会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复检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担邮寄费用和复检费用的一方应当在复检报告出具后(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结清邮寄及复检费用。交割服务机构、会员单位应当督促交收客户交纳复检费用。交割服务机构在客户结清复检费用后(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清退预交的复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意愿,及时妥善地将质检报告的正本原件邮寄至付费方,副本邮寄至另一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妥善留存交收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花生期货车(船)板货物交收三方协议书》《花生期货交收检验告知书》《花生期货货物交收时间确认表》《质量验收确认单》《重量验收确认单》、各项费用收取及清退收据等交割资料。质检机构应当妥善留存质检底稿及质检报告等各项材料。相关交割材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交割服务机构质检水平作为交易所对交割服务机构的考核依据,交割服务机构预检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包括发送监管函、暂停部分或全部交割业务、暂停或取消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交收客户不配合交割服务机构工作的,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取证,向交易所反映并通报相关会员单位。

交收客户对交割服务机构工作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反映。

第二十六条 交割服务机构、交收客户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所规则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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