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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10
2026-03-10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陕财办金〔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西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各地市分行、杨凌营业管理部,相关银行,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现就深入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体系龙头作用

省再担保公司要充当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枢纽,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国担基金”),争取更多专项计划授信规模;向下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民间投资专项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持续调动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民间投资专项担保业务的积极性。

二、提高融资担保额度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额度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属于重点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担保额度上限内加大支持力度。

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国担基金将专项计划业务代偿率上限由4%提高至5%,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再担保公司分险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允许将相应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

四、优化担保费率水平

鼓励省再担保公司降低再担保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且不得以评估费、保证金、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专项计划业务,按照1.5%与实际担保费之差且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贴。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项计划业务,省财政给予其实际承担风险责任部分的50%的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项计划业务,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六、强化绩效考核导向

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时,将专项计划业务规模、降费效果、就业贡献度、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专项计划项下业务不纳入支小支农占比指标考核范围。

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完善绩效评价指标。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用途、落实风险分担责任,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工信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降

费奖补力度,协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八、严守合规经营底线

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经营,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严控代偿管理,按照各自风险承担能力稳健运营。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pdf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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