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自律监督人才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北京地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质量,我会修订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24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检查队伍,满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开展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北京注协规定的条件,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员。
检查人员包括来自北京注协的工作人员,以及来自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北京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统一管理并调配检查人员,并根据检查工作需求和考核评价结果,对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检查人员及检查人员库
第四条 检查人员包括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其中,专职检查人员指参与检查的北京注协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事务所推荐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专职检查人员在担任监管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时纳入检查人员库,检查项目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查人员库。
拟入库兼职检查人员名单在北京注协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检查人员库。
第六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五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或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企业管理、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具备扎实的信息技术知识及实务经验,能够熟练使用信息技术工具开展检查工作;
(四)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五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兼职检查人员由所在事务所推荐,择优聘任。事务所应当优先推荐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和其他符合兼职检查人员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参加,并支持其开展检查工作。
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北京注协每年抽取部分兼职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或根据检查需要直接指定。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保证兼职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期间,事务所不应随意更换兼职检查人员。
第九条 兼职检查人员参加北京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由北京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北京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兼职检查人员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北京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将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期间,所有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北京注协委派并代表北京注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北京注协的指导和监督,其检查行为独立于所在事务所。
第十二条 检查组长由北京注协综合考虑检查经验、业务能力等条件后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次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检查经验。检查组长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向北京注协提交;
(五)必要时可以向北京注协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北京注协查阅。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北京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北京注协查阅;
(四)其他受北京注协指派的检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服从北京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北京注协书面请假;
(二)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做到以下十个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2.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3.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4.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5.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6.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7.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9.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10.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四)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上报并回避;
(五)检查人员对检查组长安排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北京注协反映。检查组长对持不同意见的检查人员不得在考核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北京注协工作人员的,由北京注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组长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北京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与退出
第十九条 北京注协负责对检查组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与查处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三)检查组的组织管理情况;
(四)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五)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六)组员互评情况。
其中前五项指标由北京注协填写,第六项指标由本组检查人员填写,详见《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1)。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2)。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加分项);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兼职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北京注协将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无故不参加或中止检查工作的;
(三)聘期内两次抽中后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四)在检查中发现不能胜任检查工作的;
(五)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六)存在违反检查纪律行为的;
(七)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专职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相关岗位视为自动出库。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业身份等发生变动的,本人及其推荐单位应当及时向北京注协报备。
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因素不再适合参与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注协书面说明情况,并退出检查人员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京会协〔2011〕020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优秀检查人员评选暂行办法》(京会协〔2011〕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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