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吉林财税法规
ljki71wtdo5t
全文有效
2026-06-10
2026-06-10
1hzmtn0ai8qet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4-29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2026年,制度力争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到2027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到2028年,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的外部效应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在共享共建发展中的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加。
  二、政策制度
  (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适时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实施省级统筹。
  (二)参保模式。按统筹区工作进程,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三)筹资政策。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
  3.单位职工费率按0.25%设定;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全省执行统一缴费标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以后年度随着基金收支缺口变化,相应提高缴费比例。
  4.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其中,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5.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各地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
  6.统筹区建制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标准。
  (四)待遇政策。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服务供给等因素,设定公平适度的保障。
  1.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在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未就业城乡居民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同等待遇标准。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基金支出需求和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3.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五)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六)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三、管理运行
  (七)评估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评估认定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管理,对评估机构实施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人员培训。
  (八)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九)支付管理。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基金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点机构服务范围、质量、能力和享受护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失能等级等情况,选择适宜的付费方式。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审核和结算机制。
  (十)基金管理。各渠道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新建制度的统筹地区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试点地区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最迟应于2028年底完成过渡。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十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违规惩戒、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衔接。
  (十二)经办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相关费用依据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十三)异地管理。根据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实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
  四、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的实施方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同城同待的原则,省直统筹区筹资及待遇支付等有关政策按照长春统筹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规范现有试点。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调整政策,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十六)加强协同联动。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残联、金融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应政策,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以及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监管及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等工作。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做好评估总结。制度实施后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政策制定和运行数据等,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省医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跟踪指导各地制度建立情况,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制度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