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湖北财税法规
1500vfhr7kqnp
全文有效
2026-06-10
2026-06-10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金局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5-12   
 

各市、州、县政府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为路径"的部署要求,通过制度化的担保支持与风险分担,切实扩大我省科创债发行规模,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现将《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要求,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有序、协同高效、风险分担"的原则,通过科学的信用价值评估和有效的风险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申请主体


第五条 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业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主体或其(拟)投资企业在湖北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请发行前已持续经营满三年;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或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保持稳定;


(四)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不存在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第六条 科技创新债券申请人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应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担保机构


第七条 省内担保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为使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提供高效、专业化的增信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投担联动、交易型增信等创新服务机制,精准赋能科技创新融资,推动湖北省科技创新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依托人民银行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的相关政策,省内担保机构可以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增进公司")开展对接,加强合作,共同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风险缓释措施。具体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中债增进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省内担保机构向中债增进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


(二)省内担保机构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中债增进公司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支持债券一级发行。


第九条 推动省内担保机构加强协作,深化业务合作,共同提升全省融资担保体系服务效能。鼓励AAA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联保、分保合作。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创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稳妥开展增信分险业务。


第十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适用的授信审批体系和绿色服务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二)按照尽职调查及内部评审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出具担保增信文件供申报发行;


(三)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监测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债券的还款资金来源等,及时启动风险预警处置措施;


(四)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五)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科技创新债券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担保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存在融资担保需求的申请人,应向担保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与第五条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担保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申请人开展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各担保机构可以实施联合尽职调查,共同制定联保、分保方案。


(三)担保机构审批。各担保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审查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批并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四)出具担保文件。担保机构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主体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在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等条件后,出具正式的担保增信文件供债券申报发行。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遵循政策导向与市场规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一)企业所属行业紧密契合湖北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战略布局,且自身具备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经营状况稳健、发展前景良好;


(二)企业为湖北省内上市公司、湖北省科技厅年度发布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百强榜单"的上榜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三)企业位列其他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的榜单排名前列。


优先支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核周期,积极运用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创新金融手段,切实提升融资效率,丰富增信服务工具,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后,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担保费用,并根据担保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开展保后管理工作。申请人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承诺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除开展流动性管理以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债券到期正常兑付后,如无其他违约情形,担保机构应在收到相关兑付证明文件后及时办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券还款义务造成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机构代偿后启动追偿程序。若存在联保情形,各担保机构应建立协同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追偿工作。若涉及分保安排,担保机构可依据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分保机构承担相应的风险分担责任。


第五章 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构建科技创新债券考核评价与容错尽职免责机制。对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科创债担保业务,其免责认定全面适用《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


鼓励担保机构围绕科技创新债券担保业务,完善优化内部制度架构,设定科学合理且契合业务特性的绩效考核指标,合理划定风险容忍区间,制定差异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免责认定标准及配套操作流程,为业务创新与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六条 强化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设立科技创新债券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或制定相应的补贴与奖励政策,通过提供风险补偿、贴息、保费补助、业务奖励等多种方式,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业务提供支持,引导融资成本下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开展的科创债担保业务,可以不纳入各级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指标评估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除《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明确的七类企业外,还包括由相关部委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六类称号企业。


(二)联保,是指多个担保机构对同一担保项目共同提供担保,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分保,是指担保机构(分出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将其所担保的风险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给其他担保机构(分入方)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