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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1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锚定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样板区总目标,以“十五五"开局为新起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规划资源要素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五港联动"发展策略及“五大高地"建设的保障能力,提升审批服务与空间治理效能,助力南沙实现《南沙方案》第二阶段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有关工作措施(第二批)通知如下:


一、扩大设计方案审查提前服务覆盖范围。设计方案审查提前服务实施范围由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类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扩大调整为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项目除外)。在正式供地前,意向用地单位可以在向我局函询地块规划控制情况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交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可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提前服务并取得带生效条件的规划批复。待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后,带生效条件的规划批复自动转为正式规划批复,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现“交地即开工"。


二、升级推行“交海即交证"2.0服务,将原先串联办理的用海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优化为并联办理。用海单位在提交用海申请的同时,可同步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资料实现部门共享,免于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后,立即启动登记程序。支持证书邮寄送达,实现从申请到领证全流程“不见面、零跑腿"的办证服务。


三、推行涉企房屋首次登记“一表申请、材料全免"服务模式。对于不涉及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新建房屋,不动产登记中心前置介入服务,将原需在登记前完成的权籍入库审查与首次登记申请同步推进。企业只需提交一次申请,通过权籍审查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登记,其他登记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企业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办事便捷度。


四、推广涉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应用,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不动产登记数字化应用,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企业提供不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选择,核准登簿后即时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企业在后续办理登记业务时,可直接使用该凭证,提高办事效率。


五、简化道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详细规划修改程序。道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完成联审决策后,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同步编制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可先行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为确保道路功能完整,条件受限地段局部利用绿地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含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道路交叉口展宽、慢行系统梯道或坡道、人行隧道出入口、道路边坡、公路排水沟、地块出入口、设备用房,不包括立交匝道、收费亭等),占用详细规划确定的生产防护绿地、带状公园绿地的,在保证绿地完整性、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利害关系人无意见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各项目占用绿地情况,年度统筹开展绿地占补平衡的详细规划调整工作。


六、提升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等线性工程审批服务效能。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统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道路建设单位就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各管线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且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同步办理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提供管线综合规划批复文件。


七、深化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针对因公共利益收回宗地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优化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流程。将原由用地单位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的方式,调整为由规划资源部门内部统一委托技术单位实施调查测绘,完成权属核定、界址调整及数据更新后,主动对接用地单位、收集相关登记材料,为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切实减轻企业办事成本和时间负担。


八、简化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程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权属清晰、无违法用海行为且已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续期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可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持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宗海图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续期。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在原海域使用权年期届满后、续期审批完成前,按照原用海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使用年期除外)继续使用海域的,不视作非法占用海域。


九、简化临时用海审批程序。支持用海主体结合实际需求提前开展用海申请,审批部门在临时用海批复中直接载明用海起始时间、期限、范围等要求。支持临时用海项目免于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以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作为临时用海合法依据。支持临时用海合理续期,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确需续期的,可依法予以批准,用海主体仅需提交续期申请函,说明续期必要性,并作出不超期限用海、期满后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及构筑物的书面承诺。


十、优化港口维护性疏浚项目临时用海审批服务。推行“年度计划 +单元管理"模式。支持用海单位结合港口运营实际与疏浚周期需求,一次性编制涵盖未来五年的年度总体计划,并统一制作宗海图,免于逐项目编制用海论证报告。审批单位提前开展批量化集中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及跨部门联审,实现前期工作“一次办好"。计划内项目单元施工时,无需重复公示和征求意见,用海单位填报标准申请表即可申请临时用海。如五年内疏浚用海宗海图发生变化,或涉及重大用海调整,应重新开展全面审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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