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制,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现将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采取承诺方式异地就医备案的,要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一)出院前补齐备案材料。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的,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二)自费出院后补齐备案材料。参保人员确持有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且就医时间在该材料的有效期内,但因故未能在出院结算前补齐的,可先自费结算出院,补齐备案材料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保手工报销,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未能补齐备案材料。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未能补齐备案材料的,按照“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二、强化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医保部门要坚持便民服务与规范管理并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政策落地。
(一)推进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各市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工作,加快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以承诺方式申请备案、材料补正、承诺状态标识、结算控制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功能按时部署到位、运行稳定可靠。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市要加强对医保经办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政策解释口径,规范备案流程。在受理承诺制备案时,应当主动、清晰告知参保人员承诺事项、待遇政策、补充材料的时限及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指导参保人员签署《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增强参保人员守信意识,做到程序规范、告知明确。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重点做好对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的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舆情监测,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
附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
本人 (证件号码 ),办理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业务,符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材料要求,因自身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备案办理材料,承诺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如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未能补齐备案材料,同意按照“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以上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人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或事后核验,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诺人(本人或代办人签名):
××××年××月××日
温馨提示:若确持有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且就医时间在该材料的有
效期内,但因故未能在出院结算前补齐的,可先自费结算出
院,补齐备案材料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保手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