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推动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抢抓游艇租赁发展机遇,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水上休闲消费需求,推动游艇经济与文旅观光等产业深度融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方向
(一)业务定位。游艇租赁业务是指以文旅休闲、游览观光等为目的,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及配套服务的行为。
(二)具体举措。试行游艇租赁业务安全综合评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游艇租赁业务的安全综合评估以及具体的监管工作。
(三)发展目标。以推动游艇租赁业务规范、安全管理以及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试行实施安全综合评估,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构建安全有序、充满活力的游艇租赁市场环境。
二、试行安全综合评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可指定牵头部门,组织交通运输、海事、文广旅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开展游艇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强化游艇租赁业务管理
(一)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事部门完成游艇俱乐部的备案手续,拥有与之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管理人员和游艇操作人员,建立健全游艇租赁管理制度。
(二)投入开展租赁业务的游艇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用于租赁。
(三)租赁游艇必须依法严格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航行活动区域航行。
(四)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可以就人员资质、实名制管理、保险凭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退出机制等规范运营以及超载航行、按划定区域航行、游艇安全设备的配备、游艇的维护保养、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的各类事项,要求企业作出租赁业务经营承诺。
四、安全综合评估要点参考
(一)人员资质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规范管理,建立操作人员档案,并建立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等管理制度。由承租方操作游艇的,游艇租赁企业也应建立人员资质核查、安全培训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乘客实名制管理。参照机动车租赁的做法,实施乘客实名制管理,并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游艇租赁合同。游艇租赁合同列明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租赁费用、航行区域、保险要求、安全责任等内容;合同载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及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承租方遵守航行安全规定。
(四)游艇安全设施配备。投入用于租赁的游艇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安装基于北斗定位的AIS系统、卫星电话等通讯导航设备,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以及当地海事部门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鼓励游艇租赁企业制作“租赁游艇专用标识”标明运营单位、最大乘员定额、适航水域等信息,在游艇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
(五)游艇租赁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游艇航行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恶劣天气应对、船舶故障处置、人员落水救援等内容。
(六)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落实《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游艇俱乐部需承担的安全义务,建立健全游艇航行水域备案和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游艇航行备案和进出港报告责任,记录游艇航行时间、航线、乘客信息。
(七)其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安全运营管理以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发展认识。推动游艇租赁创新发展,是省、市推动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游艇租赁业务的发展,在保障游艇活动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游艇租赁活动。
(二)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安全综合评估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强化协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使用游艇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监管;海事部门负责游艇俱乐部监管、游艇航行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监督等;文广旅体部门负责开发我市游艇旅游特色产品、精品旅游线路,加强游艇旅游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业务办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指导合同规范及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开展乘客身份核验及水上活动的治安管理。
(三)推动业态融合创新。鼓励游艇租赁企业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积极引导企业拓展游艇应用场景,丰富“游艇+观光”“游艇+婚礼”“游艇+水上运动”“游艇+商务休闲”等融合业态产品供给,打造具有特色的游艇休闲消费品牌,推动游艇租赁产业与文旅、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释放产业发展活力。
本指导意见试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